准确理解把握 积极学习践行

准确理解把握 积极学习践行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研讨会”综述

记者 谢圣华 张 娜

    去年底中央政法委提出,今后一个时期要在全国政法系统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安排今年的工作时,要求“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3月16日至17日,本报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春市联合主办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出席会议并讲话(见本报3月20日第1版)。来自长春、北京、天津、成都、南昌、沈阳、哈尔滨、苏州、常州、海口、南平、镇江、南京、青岛市等中级法院和武夷山市等基层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高校的法学专家与会参加研讨,合肥、济南、西宁市等中级法院向会议提交了论文。本次研讨会内容综述如下:

   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意义

   与会代表在发言中对当前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意义,表示出完全的共识,认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部署,是全国政法战线和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在人民法院自身建设发展的关键时刻,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集中教育,将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上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方向,增强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自觉性,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为“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将为法院自身建设和“二五改革纲要”的实施提供智力保证和理论支持。它是“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深化,因此具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要立足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人民法院整体的工作实践,科学地进行总结、概括和提炼,形成系统的指导人民法院工作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当前我们具备了这个条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人民法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有了丰富的经验,当然也有一些教训。现在我国进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起点,人民法院为了完成肩负的历史任务,应当及时对自身的工作进行科学总结和概括,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人民法院现在面对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和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就是要在解决这个基本矛盾方面采取更加有效的根本性的措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不解决好,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状态就不能得到根本解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将其具体化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无疑针对性更强,也更能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效果更好。不过,目前对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本质特征和主要内容还需要深入研究和科学阐述,因此怎么样去理解和把握,怎么样去开展教育,这是我们现在就要做好的准备工作。这就凸现了本次研讨会以及现阶段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意义。天津二中院院长宁殿方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不完全相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在理念上的反映,是基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而产生的对如何进行司法工作总体上的认识、对司法工作本质和内涵在理念上的把握,是指导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活动的理性认识和观念。现在从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上进行研讨和探索,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非常有意义。海口中院院长屈建民说,探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第一是我国现阶段形势发展的要求。法院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高司法水平,就必须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第二是党的理论建设和司法理论建设的要求。第三是法院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法院改革这些年,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讨和总结,以在全国法院统一认识,正确把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改革发展的方向。南昌中院院长江涛认为,这次研讨会有利于我们全面审视社会主义司法的规律,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建立起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有利于司法改革在全国范围统一来进行;有利于使中国的司法更加融入中国的社会,更加贴近现实、贴近国情和贴近广大民众。

   大家也一致认为,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一项重大新任务。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河南考察时强调,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指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的核心和基本框架。我们要围绕这二十字的基本内容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研究和理解。

   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司法理念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这一命题表明了它的意识形态的基本特征,要坚持社会主义这个基本的定位。科学发展观是人民法院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统领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因此,要努力把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纳入科学发展观的宏大理论体系,使人民法院工作和整个社会的发展相和谐、相促进。研究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来展开。既要研究人类社会司法文明的精神成果,同时又要注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既要坚持基本原则,具有宽广的眼光,同时又要运用科学的方法。

   沈阳中院院长丁仁恕谈到,研究社会司法理念要考虑几个重要的政治背景:一是树立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二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个基本特征。三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和特征,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统一。吉林大学教授张文显认为,关于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理论维度,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它是个主体性的观念。理念是内化于主体之中最概括、最深刻、作用和影响最重要的精神要素。它应内化于每个法官的司法行为之中,成为其职业信仰;要真正成为司法的精神底蕴,进而使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成为全体法官共同参与的事业。第二,它是个中位概念。其上位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立法理念、执法理念、司法理念、守法理念等,其下位概念包括刑事司法理念、民事司法理念、行政司法理念等。应注意其与上、下位概念间的逻辑区别,避免混淆。第三,它是个有现实针对性的概念。一方面针对封建司法理念,如漠视个人权利及其程序保障等;另一方面针对西方司法理念,其不具普适性,不是人类司法文明发展的坐标,照抄照搬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是有害的。第四,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以人为本的思想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最根本的思想基础。

   研究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立足于真正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这也是大家的基本共识。北京二中院院长王振清认为,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尽管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上取得了很大发展,但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大、人口多、发展不均衡,国民的素质包括文化素质、守信守法程度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上层建筑包括法律制度不能脱离经济基础。因此,不考虑国情而盲目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和理念是不可取的,而墨守成规则会阻碍我们司法事业的发展,也是不可取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要坚守基本政治原则,同时要充分体现司法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镇江中院院长帅巧芳特别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组成部分。我们必须警惕和抵制西方国家司法的“非党化”、“政治中立”的思想。党的领导是我们司法工作的政治优势。我们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努力推进司法工作。哈尔滨中院院长王克伦说,研究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要把握四个原则:第一,要从解决问题出发,特别是法院自身有能力解决的最主要问题——司法不公。这样才有实际效用。第二,最重要的是到底要确定什么样的理念以及怎样确定这些理念。第三,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思想,就是最正确的司法理念,所以,核心是司法公正。第四,司法理念有宏观的和微观的、外部的和内部的,从我们的层面讲,要紧紧把握微观的、内部的。福建南平中院院长林小华认为,我们的司法理念不应该离开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水平,司法文明的进步是个渐进的过程。把西方法治理念、做法照搬到现阶段的中国来,这是不可行、不可取的。长春中院院长孙万胜说,要站在法院和法官的角度,从如何解决好实际问题出发,拿出解决的办法,这才是最实际的。但江涛则理解司法理念即是理想和信念,体现一种价值的取向,应该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作为我们的追求。如果把当前有些不得已的做法也作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就会进入误区。

   与会代表都希望,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要加以系统化和条理化,形成基本框架,这样才能有个正确的、统一的把握。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基本内容

   围绕着“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与会代表对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基本内容展开了具体阐述。

   张文显认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在法律上就是以主体的权利为本。权利恰恰是诉讼的基本动力。认真对待权利,对社会各个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利给予平等的保护,应成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二是司法公正。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的首要价值追求,要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要通过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正,使社会成员的权利诉求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即使他们之间存在诉讼资源和诉讼能力上的事实差异。三是司法和谐。司法职责要和谐,即司法机关内部要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相互配合,通过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促进法律得到正确实施。司法过程各个主体之间要和谐,这需要法官能够切实尊重、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及选择。司法工作模式要和谐,当前要更多地发挥司法机关的主导作用,正确处理好判决与调解的关系,使社会矛盾与纠纷能够以一种更为和谐的方式得到解决。司法目的要和谐,要通过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建构。四是司法诚信。司法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最终保障,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信用,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土崩瓦解。要重建司法信用,使我们的法官成为社会诚信的楷模,法院成为社会诚信的标志。这样把社会主义道德和司法职业伦理融入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体系之中,使之更具有道德品质和道德力量。

   成都中院院长曲颖对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进行了细化:社会主义司法的价值理念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民主理念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观”;公正理念是“以实质正义为根本价值,以形式正义为基本保障”;效率理念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及时实现”;公开理念是“以保障尊重当事人权利为主要内容、以维护司法公信力为主要目标的审判公开”;中立理念是“以平等保护和不偏不倚为基本要求、以适当行使职权促进诉讼能力平衡为实现途径的司法中立观”;和谐理念是“中国传统文化‘和为贵’思想在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的司法运作中的具体体现”。常州中院院长陆洪生更是形象地将其细化为“六观”,即民主政治观、司法公正观、办案效率观、审判公开观、司法中立观和职业廉洁观。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严励认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应包括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司法公开、程序正义、司法专业化等人类文明所推崇的普适性价值。公正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运行中的“润滑剂”和“添缝剂”,能够指引法官在制度框架内自由裁量而又不失其公正性,尤其是在制度规制缺失的情况下;司法活动是为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而进行的,要求法官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高效率,尽快解决纠纷;司法审判权不应受到行政权、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扰;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法官应是居中裁决者,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米健认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应该探讨符合司法规律的东西在我们社会主义特定时代是如何体现和操作的。司法理念是一个多层次和多方面的概念,最基本的内容有三方面:一是司法的职业意识或者职业理念,具体对从事司法工作的法官来说,就是法官的角色意识。这种法官的意识来自于他整体的司法理念,法官就是最后的公断人,依据法律进行公断。二是服从法律,实现法律至上。司法活动是实现法律活动的过程,司法机构的设置就是为了去实现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所有工作实际都是在实现法律,最终维护法律。三是独立和中立的意识。实际上,法院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作为社会公断机关存在的,私人利益之间、私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甚至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都要由法院来公断。科学的国家管理制度一开始就把法院作为独立的机构进行设计的,否则法院超越不了利益冲突,作出的公断就会被质疑。在确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时,我们应该要有一个基本的取向:不要完全照搬西方的东西,但不拒绝已经呈现规律性的东西。

   在具体分析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基本内容的基础上,代表们又对其中的核心内容作了有针对性的分析。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并围绕这两点充分发表了见解。江涛认为,司法公正是解决我们目前各种司法难题的底线,我们只有确立了司法公正这样一个核心的理念,才能在复杂的社会现实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宁殿方提出,从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对司法的需求来看,司法公正应包含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执行公正三个方面。王振清认为,“公正司法”的目的是“一心为民”,司法为民应该永远成为支撑人民法官司法理念的基石。衡量一名法官是否具有司法为民的理念,主要标志是看其在司法活动的全过程中,能否洞察民情、知晓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南京中院副院长姜洪鲁讲道,司法为民应该作为当代中国法院最大的追求,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思想,要研究老百姓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救济,司法制度设计应该便利、有效、低成本;二是保障人权,司法机关应当提供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的环境;三是尊重人性,满足老百姓的社会发展的人性需求。这三个方面是构成司法为民深层次的价值追求。

   代表们都认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还处在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中,即使将来有了权威的、系统的表述,其仍是一个发展过程中的体系,一个开放的体系。但它不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不符合其本质特征的就不能纳入。

   如何践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基本内容,必须落实到司法实践的各项具体工作中才能发挥作用。与会代表结合自己的工作谈了许多具体的看法。

   践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主体是法院和法官,青岛中院副院长刘青峰提出,落实或者培植司法理念必须在我们内部树立法院意识和法官意识,培养当法官的职业理想。

   对于树立法院意识,屈建民谈了法院要处理好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关系。法院要找准自己定位,哪些事情能做,法定让做的要做好,有一些做不了、做不好的事就让别人去做。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本是多样的、多层次的。苏州中院院长鲁国强提出,法院要着力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主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在践行司法为民的过程中,既要热情服务又要严格执法,既不丧失原则又把握一定的度。二是处理好中立性和针对性的关系。司法的中立性要求司法过程中法院以中立的第三方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不能偏袒一方,但针对弱势群体给予的诉讼便利并不违反司法的中立性原则。三是处理好规范性和灵活性的关系。法院司法过程中的决策、审判、执行、行政等都要纳入规范性管理的轨道,进行科学的管理。同时,也需要从实际出发,在规范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灵活的处理,如开庭到田头、采取简易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等。

   对于提高法官素质,代表们提出了不同的做法。王克伦提出要实现精英审判。以“提纯”和“剥离”等方式,对现有人员进行重新筛选和分类细化,使其中的高素质法官从事审判,将其他综合素质不符合法官职业需要的逐步分离出来从事辅助性工作。推行精英审判的前提和关键,是要在法院内部建立起切实可行又卓有成效的绩效评价体系。姜洪鲁则提倡法官平民化。他认为过去强调法官精英化,使大批有实践经验的老法官离开了审判岗位。法官应是精英加经验,一个成熟法官需要长时间的磨砺才能胜任。应让既受民众爱戴又有真才实能的平民法官办案,提高裁判的亲和力。陆洪生介绍他们的经验是,完善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培训制度,积极鼓励法官参加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和各类专业技能的学习培训,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要成为法官的共识并能自觉遵守,离不开对法官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刘青峰认为,最有效的监督应该在内部,而不是外部。江涛则认为,对法官的监督实际不是外部监督而是一种紧密的职业道德要求,应从法官违反从业要求、受贿或违法裁判等方面进行监督,这样的监督是从制度而不是从案件层面着手。王克伦认为,事前、事中监督实践中很难操作,事后监督最能发现问题。严密细致的事后监督加上严格的责任追究,是实现防患于未然的最佳手段。

   与会代表针对践行司法为民这一核心理念提了很多切实可行的建议,如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做好申请再审和信访工作,加强调解和判后答疑工作,完善起诉受理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等。其中,对加强调解工作,代表们谈了很多经验。王振清介绍北京二中院的调解经验是:在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四种诉讼心态、正确分析当事人的六种诉讼能力、有效控制当事人的诉讼情绪、善于创造有利于调解的环境的基础上,还要掌握正确的调解方法:在调解启动上,要“消极”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调解过程中,要积极调解,调动一切有助于调解的积极因素,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方式上,要居中不偏;在调解的具体内容上,要宽严相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制订调解方案时,要灵活多样;在调解方案确定后,要将调解方案中可能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充分预测,并运用法官的知识和经验提前化解,从而使调解方案具有可执行性、不可反悔性。丁仁恕用沈阳中院的司法实践证明,从强化“止争”意识入手,大力推进民事调解、行政协调和执行和解工作,是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上访案件的最佳选择。他们在两级法院总结推广成功调解的经验,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法官多做调解工作,用足减少诉讼费、设置执行担保等可以激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方式结案的法律规定。院长、副院长和庭长亲自参与、主持重大、疑难案件和执行困难案件的调解工作,促进调解结案率的提高。姜洪鲁提出,调解是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应当积极开展以诉辩交易为中心的刑事调解研究,进一步扩大民商事调解的适用空间,尤其应加大对调解效益的研究,逐步确立调解双赢的观念,以此来指导诉讼调解制度的运行,并将这一观念延伸运用到执行和解工作。要正确处理积极调解与新的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就后者而言,不能生搬硬套,不能只方便法官,人为增加当事人负担,而应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福建武夷山法院院长陈芳讲了武夷山法院的做法:该院在辖区内向行政村的调委会主任发放司法调解协助人聘任书,建立了法庭、乡镇、行政村的三级调解网络。法院负责培训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受法院的委托充当案件调解协助人。此举不仅得到了当地人大代表和广大农村群众的肯定,也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有效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本次研讨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部署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前举行的一次预热性活动。与会人士立足于自己对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认识,从不同的角度在理论和实践层次上对这一命题交流了意见,既取得广泛的共识,也有不同观点的碰撞。这些先行性的思考,能够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谋划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提供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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