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刑执字第10266号
罪犯霍某某,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了(2011)临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玉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_00_00。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有期徒刑无变动。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4年1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提出,罪犯霍玉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霍玉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2次、嘉奖1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霍玉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霍玉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8日至2024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建立
审 判 员 张 鹏
代理审判员 张岩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焦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