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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
1999年5月4日国家计委办公厅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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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否属于“价格行为”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价事〔1999〕1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价格评估、价格鉴定等中介服务行为,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评定,是价格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属于价格行为,在《价格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之内。 二、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因此,除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外,其他任何审价机构都不能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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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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