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颇受媒体关注

知识产权案件颇受媒体关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加强“品牌”的司法保护,则是这项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品牌(Brand)一词,源于古挪威文字“Brandr”,意思是烙印,它形象、直观地表达出了品牌的含义,即如何在消费者心中留下烙印。

“品牌”是用以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商业名称及标志。它昭示着企业文化和形象,是企业市场竞争战略的核心。

在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为依法维护“品牌”利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不懈努力和探索。

北京市二中院院长王振清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北京市二中院审理了一大批涉及‘品牌’之争的案件,既依法保护了国外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利益,切实履行了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承诺,也依法维护了民族品牌的利益,对于提升我国企业的品牌意识,促进民族品牌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秀水市场败诉案:一石激起千层浪,被国外媒体称具有里程碑意义

对于国内外“品牌”利益的平等保护,是衡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标志。

“我们平等保护国内外品牌的利益,旨在形成全社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秩序。只有建立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国才能够建立属于自己的民族品牌,大幅提升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北京二中院主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淳于国平说。

中国品牌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浮躁、缺憾是不容回避的。仿冒品在市场上一度十分走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软肋”。

“登长城、游故宫、逛秀水”,曾一度是北京招揽外国游客的固定旅游路线。“秀水市场”是北京市朝阳区着力打造的一个品牌,它与上海的“襄阳路”、深圳的“罗湖商业城”一样,以销售价格低廉、“假冒不伪劣”的名牌商品而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青睐。

2005年9月,(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意大利)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英国)勃贝雷有限公司、(卢森堡)普拉达公司和(法国)香奈儿有限公司共同起诉至北京二中院称:在秀水街商厦经营的商户潘某等人多次销售其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V”、“GUCCI”、“BURBERRY”、“PRADA”、“CHANEL”品牌的箱包商品,给商标权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影响,要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各50万元,共计250万元。

与此同时,五原告还认为,被告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作为秀水街商厦的经营管理者,为潘某等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要求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五起诉讼,打破了秀水市场十余年“有买有卖有人气,仿冒行为无人问”的局面。

这也是秀水市场自1985年开办以来首次因销售仿冒品被指控侵权。

北京二中院组成了由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邵明艳为审判长,法官张晓津、何暄为成员的合议庭。合议庭首先确定,市场开办主体对市场租户的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责任为此案的焦点。而这个问题,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被告秀水豪森公司在诉讼中强烈主张:“我们已经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如果法院判定我们承担责任,那么对全国所有的同类市场企业来说都将是‘一场灾难’。”被告潘某等人也联名向法院递交信件,称他们从外地来到北京寻找生计,有父母需要供养,有子女需要读书,他们不知道除了卖这些商品还能够做什么,国外公司提起的这场诉讼一下子让他们陷入了经济的困境。

面对四面八方涌来的压力,合议庭成员首先实地考察了秀水市场的经营情况,与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沟通,查阅了相关行政规章,最终确定市场开办主体对市场租户的行为负有经营管理、监督等严格责任。

2005年12月19日,北京二中院做出判决,认定潘某等个体摊贩销售带有五原告商标标识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五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认定秀水豪森公司为潘某等人的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就潘某等人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潘某等人和秀水豪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五原告各2万元,共计10万元。

此判决一经做出,迅速引起广泛关注。

西方媒体纷纷称此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他们认为:“包括秀水市场败诉案在内的一系列保护国际知名品牌在华权益的举措,是中国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明证。”

据媒体报道,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副部长乔恩·杜达什在访问上海时还专门提及此案。

“去年9月起诉,11月1日第一次开庭,12月19日判决。3个月之内结束审理,这说明中国法院对本案的重视。”为原告策划和准备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支持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常务理事、美国律师谢西哲这样向媒体表示。

2006年3月,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给北京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寄来一封感谢信,信中说:“北京二中院的判决不仅得到了国外公司、专家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同时还向外国投资者和商务人士传递出强有力的信号,表明中国政府部门决心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效地实施中国的法律和贯彻国家的政策。相信该判决对于中国今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丰田诉吉利商标侵权案:被称为中国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

(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称为“中国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有评论说,提起本案诉讼是日本确定的知识产权国际战略的一部分。

原告丰田公司诉称,被告吉利公司在其生产汽车的车前盖、轮胎、方向盘、车辆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构成对原告“丰田”图形注册商标的侵犯,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1400万元。

“两个标志十分近似,吉利公司意在搭乘丰田的便车,使消费者造成混淆!”原告丰田公司认为。

“买汽车不等于买袜子,消费者在购买时十分谨慎,你们谁见过一个消费者要买丰田车,却错将吉利车买回了家?”被告吉利公司立即反驳。

“汽车在高速行驶中,人们很难区分两个如此相似的标志!”

“对于飞驰的汽车,人们能够记住的只是它的外观,谁能分辨出一个小小的车标?!”

100余份证据、持续近7个小时的庭审,120余个旁听座位座无虚席,近30家国内外媒体到场旁听采访。

原告丰田公司是世界知名的汽车和发动机的生产厂商,涉案的丰田图形商标、“TOYOTA”商标、“丰田”文字商标是国内消费者熟知的标识,被告吉利公司也是国内汽车行业的重要企业。汽车制造业作为我们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官们知道,一纸判决将影响到整个汽车行业的战略和发展,因而对此案十分谨慎。曾主审过多起知名案件的邵明艳也锁紧了眉头。

合议庭经过慎重的思考,结合汽车产品的特点、相关公众对汽车产品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丰田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丰田图形商标和美日图形商标所存在的差异以及原、被告汽车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

2003年11月,北京二中院做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就有丰田车”的丰田公司在这场“品牌”之争中落败,不得不在山前“调头返回”。

吉利赢了一场商标侵权的官司,但真正帮助吉利赢得企业生存机遇的,却还是自己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没有自己研发的发动机,在被丰田“斩断”发动机供应链之后,吉利也许只能默默等待“灭顶之灾”的降临。

本田诉力帆商标侵权案:法官敢啃硬骨头,此案被认为是商标侵权案件审理的范本

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比,涉及“品牌”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其鲜明的特点:专业性强,涉及的学科和领域广泛,案情复杂、案件难度大。这也给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职业要求。

2002年,(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共同起诉到北京二中院,指控重庆力帆(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力帆”牌“LF110-B”型摩托车产品上使用的“HONGDA”、“LIFAN  HONGDA”标志,构成了对本田公司享有的“HONDA”注册商标的侵权。

这起“品牌”案件涉及到商标侵权判断的许多理论热点问题,如商标的整体和实质部分结合比对问题、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问题、一般消费者的界定问题、消费者联想对于侵权认定的影响、商标近似的标准等。

正因如此,本案诉讼伊始,整个知识产权学界便对案件中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许多学者纷纷撰文陈述其对理论问题的探讨意见,一些学术讨论会也对此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

为了更好地解决案件中涉及的理论难题,主审法官逐页审查了多达5000页共39本的案卷材料,梳理了整个案件涉及的事实和脉络,归纳出双方争议的5个焦点问题。合议庭还查阅了大量的理论著述及国内外的相关判例,为侵权认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经过七次法院公告、三次庭审、两次现场勘验、一次异地调查取证,并依法追加了三个共同原告和两个共同被告,合议庭开展了诸多严谨、细致的工作。

2004年,北京二中院做出判决,认定力帆公司在其生产的“力帆”牌摩托车产品上使用的“HONGDA”、“LIFAN  HONGDA”标志构成了对本田公司的“HONDA”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判令力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147万元。

此案判决书长达42页,25000字,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有理有据,对于诸多理论问题予以了详尽、精确的论述。这一判决结果,对学界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起到了重要的理论导向作用。这份判决同时也成为商标侵权案件审理的一个范本。

北京二中院通过对这一案件的审理,充分显示了我国司法对于“品牌”保护的决心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这份判决对于力帆公司而言,也不啻为一个教训和启示。

有媒体称,这场诉讼是“本田舞剑,意在市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诉讼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外国公司起诉国内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获得经济赔偿并非是其最重要的目的,通过“品牌”战略抢占市场份额,才是其真正的用意。

力帆公司从这场纠纷中充分吸取了经验教训,逐渐从模仿中走出来,着力打造自己的品牌,实现了从“力帆轰达” (LIFAN HONGDA)到“力帆”(LIFAN)的蜕变。

2003年,力帆集团销售收入达60多亿元人民币,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排名中国摩托车行业第一,真正成为了中国摩托车行业的领军人物。

2006年3月,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部长别所弘和、知识产权部处长孙杰特意来到北京市二中院,赠送了刻有“明察公断、司法公正”的牌匾。

勇于探索,不断开拓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

北京二中院辖区内CBD商务区、使馆区、海关、文化机构和商社云集,因此,这里成为审理国内外“品牌之争”案件的重要场所。

十余年来,北京二中院成功审理了一大批涉及“品牌之争”的知识产权案件,为中国的商标制度乃至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审判经验和立法依据。

早在1999年,北京二中院在全国最早开始审理一批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案件。在无先例可循、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官们参考国外相关的判例,创造性地审理了涉及国内外著名“品牌”的网络域名案件。

此类案件的价值在于,北京二中院将域名作为具有标识性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的模式,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域名的法律定位完全一致,该院关于世界著名品牌“IKEA”(宜家)商标的网络域名案件多次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域名仲裁中引用,由此成为域名纠纷处理的典型范例。

2003年9月,北京二中院审结了(美国)Autodesk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法院认定龙发公司侵权,判令其赔偿Autodesk公司经济损失152万元。这是中国法院在同类案件中判赔数额最高的一起案件。

此案审结后,由微软公司、Lotus公司、Adobe公司等国际著名软件公司组成的商业软件联盟(ABS)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张全胜专程来到北京二中院,赠送了镌刻着“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创新”字样的牌匾。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根据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取得的成绩,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出4个单位为“正版软件保护先锋”,北京二中院以Aotudesk公司诉北京龙发公司、北大方正公司诉多家公司等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的成功审理,成为司法部门中唯一获奖单位。

 

相关链接

北京二中院近年审理的部分涉“品牌”纠纷案件回放

2004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判决认定被告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梦娇公子服装有限公司在服装及相关交易文书上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的“梦特娇”文字、“花图形”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赔35万元。本案入选“2005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05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做出北京市首起诉前禁令,责令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使用与申请人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红狮京漆”文字与狮子图形组合标识的油漆涂料产品。本案入选“2005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05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判决认定温州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会牛”插座侵犯了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公牛”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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