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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1]20号
本院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 已于200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5次会议通过,现 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机 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审判监督 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庭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经审查认为可能有错 误,决定再审立案或者登记立案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后,审判监督 庭应及时审理。 二、经立案庭审查立案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立案庭应 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调齐,一并移送审判监督庭。 经立案庭登记立案、尚未归档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审 判监督庭需要调阅有关案卷材料的,应向相关业务庭发出调卷通 知。有关业务庭应在收到调卷通知十日内,将有关案件卷宗按规 定装订整齐,移送审判监督庭。 三、在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过程中,经庭领导同 意,承办人可以就案件有关情况与原承办人或原合议庭交换意 见;未经同意,承办人不得擅自与原承办人或原合议庭交换 意见。 四、对立案庭登记立案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合议庭在 审查过程中,认为对案件有关情况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 应报庭领导决定。 五、对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经审查认为应当再审的,或者已经 进入再审程序、经审理认为应当改判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理报告应注明原承办人和原合 议庭成员的姓名,并可附原合议庭对审判监督庭再审审查结论的 书面意见。 六、审判监督庭经审查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或者经过 再审程序审理结案的。应及时向本院有关部门通报案件处理 结果。 七、审判监督庭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原办案人员有《人民法 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 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的,应移送纪检组 (监察室)处理。 当事人在案件审查或审理过程中反映原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 问题或提交有关举报材料的,应告知其向本院纪检组(监察室) 反映或提交;已收举报材料的,审判监督庭应及时移送纪检组 (监察室)。 八、对不服本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的 有关案件,按照本规定执行。 九、审判监督庭负责本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办理高级人 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请示,负责对全国法院赔偿确认工作 的监督与指导。 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规定精神, 制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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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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