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毅主任成功个案(二十四)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济民四初字第8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天桥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东西丹凤街18号。

   代表人侯炳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涛,男,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

区花店街8号。

   法定代表人刘绪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建慧,女,该公司财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彭军,女,济南市天桥区房管局法制办主任。

  被告山东三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

2668号。

  法定代表人张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一鸣,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家魁,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天桥区支行(以下简称天桥农行)与被告济南市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伟业公司)、山东三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箭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7月23日、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桥农行委托代理人马涛、于毅,被告天房伟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邓建慧、彭军,被告三箭公司委托代理人董一鸣、周家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桥农行诉称,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

下简称开发公司)分四次向我行借款共计2860万元,上述借款均由三箭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开发公司仅偿还本金310万元,余款未还,三箭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开发公司改制成为现天房伟业公司,其应继续承担偿还责任。请求判令天房伟业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金2550万元及利息lO54153.44元(利息计至2007年7月21日)以及嗣后利息;三箭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天房伟业公司答辩称,1、我公司与原开发公司不是同一主体;2、原告所诉开发公司欠款数额正确,但利息需要核对;3、原告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三箭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曾为原借款人开发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原开发公司属国有企业,企业净资产为500o万元,根据该公司“企业改制资产剥离申请”、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桥区政府)“关于资产剥离的批复”及济南市天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天桥区国资局)“关于国有资产处置报告的批复”记载,该公司于2005年1月31日前即将净资产全部上交,其中近2500万元上交天桥区政府,2252万元上交天桥区财政局产权转让专户,剩余部分用于职工安置。至此,原开发公司所属资产已全部处置完毕,并于2005年8月22日注销,法人主体资格已消灭。天房伟业公司现有股东只是购买了原开发公司的部分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刘绪忠等31名自然人股东实际上是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了一家新公司。天房伟业公司和开发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原开发公司的债务现已转让给了天房伟业公司,天桥农行对此转让明知且予以许可,但天桥农行与开发公司协商将债务转让给天房伟业公司未征得我公司同意,同时,在开发公司改制过程中将部分有效资产上缴给主管部门,致使其偿债能力降低,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根据担保法第23条的规定,我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请求驳回天桥农行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0年12月29日,天桥农行与开发公司签订编号为(天北)农银借字(2000)第1229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向天桥农行贷款600万元,到期日为2001年12月1日,贷款用途为收回再贷,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 435%,按月结息。

  同日,三箭公司与天桥农行签订编号为(天北)农银保字(2000)第1229号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三箭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的同曰,天桥农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

  2001年ll月30日 ,天桥农行与开发公司、三箭公司签订编号为(济天)农银借展字(2001)第12-30号借款展期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02年4月28日,利率为年利率7.722%,三箭公司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展期到期日起

两年。

  2001年2月23日,天桥农行与开发公司签订编号为(天北)农银借字(2001)第02-23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向天桥农行贷款660万元,期限六个月,贷款用途为收回再贷,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254%,按月结息。

  同日,三箭公司与天桥农行签订编号为(天北)农银保字(2001)第02-23号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三箭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的同日,天桥农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

务。

2001年2月26曰,天桥农行与开发公司签订编号为(天北)农银借字(2001)第02-26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向天桥农行贷款800万元,期限六个月,贷款用途为收回再贷,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254%,按月结息。

同日,三箭公司与天桥农行签订编号为(天北)农银保字(2001)第02-26号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三箭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的同日,天桥农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

  2001年2月27日,天桥农行与开发公司签订编号为(天北)农银借字(2001)第02-27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向天桥农行贷款800万元,期限一年,贷款用途为收回再贷,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605%,按月结息。

  同日,三箭公司与天桥农行签订编号为(天北)农银保字(2001)第02-27号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三箭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的同日,天桥农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

2002年2月27日,天桥农行与开发公司、三箭公司签订编号为(济天)农银借展字(2002)第02-27号借款展期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03年1月26日,利率为年利率7.137%,三箭公司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展期到期日起两年。

  上述四笔借款到期后,天桥农行分别于2003年2月23日-2004年3月10日、2005年6月6日向开发公司进行了催收,开发公司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天桥农行分别于2003年2月23日、2003年9月15日 、 2005年6月6日向三箭公司发出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三箭公司在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上签章确认。

  开发公司分三次偿还借款本金共计310万元。此后,开发公司未再还款,三箭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截止2007年7月21日,天房伟业公司尚欠天桥农行本金2550万元,利息1054753.44元未还。

另查明,2004年12月31日,天桥区政府作出济天政发[2004]69号《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改企建制方案的批复》,载明:“一、经由市国资局主持公开招标,由山东同方会计师事务所,山东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山东正衡永立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三家共同对公司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最终净资产为5495万元,政府予以确认。二、将公司固定资产红星宾馆(评估价值为955万元)在净资产中剥离,于2oO5年1月31日之前转交区政府。三、将公司固定资产天桥区房管局现使用办公楼部分(价值700万元)在净资产中剥离,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转交区政府。四、公司在企业净资产中提取111万元,用于局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差额,转交区房管局。五、参照济天政发[2003] 20号文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取150万元,给予44名职工作为身份置换补偿金。六、参照济天政发[2 003] 2 O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取8万元为10名退休职工办理医疗保险。七、参照济天政发[2003] 20号文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取156万元为6名内退职工工资、养老保险等费用。八、参照济天政发[2003]20号文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次性买断国有资产,可以享受20%的优惠,提取563万元,可以对购买资产的职工进行优惠。九、根据济政办字[2001]53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净资产中,提取600万元作为工人新村救灾工程中的受灾居民水电一户一表改造费用。十、资产上交剥离,资金提取各项费用后,剩余2252万元净资产,由经营者、经营层及职工一次性出资,将企业产权全部买断,上交资金于2005年l月31日之前上缴区财政局产权转让收入专户”。

2005年1月25日,天桥区国资局作出济天国字[200512号《关于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整体改制国有资产处置报告的批复》,载明:“一、开发公司截止到2004年7月31日,经社会中介机构鲁信源会评报字[2004] 第6-0l3号评估,资产总额为49194.99万元,负债43623.18万元,净资产为5571.81万元,抵减天方改制优惠76.79万元,剩余净资产为5495.02万元,上缴主管部门资产1766万元,提取600万元作为工人新村救灾工程中的灾民水电一户一表改造费用,业经我局核准。二、同意开发公司刘绪忠等31名职工出资入股全额买断,其资产用于职工身份补偿金150万元,内、退休职工工资及医药费164万元,一次性购买优惠563万元,剩余2252. 02万元上缴财政国有资产专户”。三、开发公司买断改制后,新公司应继续承接原单位的债权债务,并按《劳动法》的要求安排好在职职工和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善后保障工作,确保其老有所养。四、请持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及新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2005年2月3日,开发公司在齐鲁晚报上发布公告,称开发公司由全民事业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天房伟业公司,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企业承担。

  2005年2月28日,济南市天桥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天桥区房管局)作出济天房(2005)第3号《关于济南市天桥区房产管理局对天桥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资产确认》,载明:同意开发公司进行改制并对资产予以确认(具体确认的资产情况与上述天桥区国资局文件所确认的内容一致)。

  2005年7月25日,济南友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济友所验字[2005]第069号验资报告,就天房伟业公司截至2005年2月22日进行企业改企建制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了审验。该报告书载明,天房伟业公司原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原出资人为天桥区房管局。经济南市天桥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天桥区国资局、天桥区政府、天桥区房管局批准,天房伟业公司改制为由杨维诗、刘绪忠等31位职工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改制后的注册资本仍为3000万元,其中:新股东杨维诗、刘绪忠等31位职工买断净资产2252.02万元,置换身份补偿金转作股金113.31万元,一次性购买优惠转作股金563万元,新投入货币资金71.67万元。经审验,截至2005年2月22日,天房伟业公司新股东杨维诗、刘绪忠等31位职工已经交付了买断净资产股金2252. 02万元,并于2005年1月26日转交天桥区国资局,将置换身份补偿金转作股金113. 31万元,将一次性购买优惠转作股金563万元,投入货币资金71.67万元,共计3000万元。该报告书后附各股东实际出资数额以及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2005年7月31日,天桥农行在开发公司出具的“企业改制申报金融债务及落实情况证明函”中有关截至2005年7月31日开发公司尚欠天桥农行贷款本息数额盖章确认。

  2005年8月22日,开发公司注销,注销原因为改制。随即注册成立天房伟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天房伟业公司认可在天桥区国资局以及天桥区房管局作出的同意开发公司整体改制的批复中所确认的“开发公司截止到2004年7月31日,资产总额为49194.99万元,负债43623.18万元,净资产为5571.81万元”中,负债43623. 18万元包括了本案所诉债务。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借款展期协议、利息清单、工商登记材料、有关开发公司改制的批复等文件一宗、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天桥农行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天桥农行依约发放贷款后,开发公司未能足额还本付息,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后开发公司改制为现天房伟业公司,开发公司承诺原有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天房伟业公司承担,天房伟业公司予以认可。故天桥农行要求天房伟业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借款到期后,天桥农行向债务人进行了催收,故天房伟业公司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天桥农行与三箭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箭公司为开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其应当对开发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开发公司改制为天房伟业公司,其原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属于债的法定转移,即债主体的法定变更,天房伟业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是主体承继关系。因此,原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天房伟业公司承担,原主债务上从属的担保债务亦不能消灭。虽然开发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将部分净资产上缴给主管部门,但其改制后的注册资本并未变化,无证据证明其改制后偿债能力明显降低,故三箭公司认为在开发公司改制过程中将部分有效资产上缴主管部门,致使其偿债能力降低,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同时天桥农行与开发公司协商将债务转让给天房伟业公司未征得其同意,根据担保法第23条的规定,三箭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天桥区支行贷款本金550万元,利息1054753.44元(利息计至2007年7月21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另行计付)。

  二、被告山东三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三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济南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300元,由被告济南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三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培森

                                                                                            代理审判员   韩  梅

                                                                                             代理审判员  赵永先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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