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款审批核心内容
(一)申报单位
保险公司制定、修改车险条款(基本险和附加险),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应由总公司统一报保监会审批。
(二)材料审核 1.申请函。
(1)正式公文。
(2)下列情况应在申请函中说明:
①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应注明原保险公司名称;
②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或要求。
(3)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发文申请。
2.车险条款制定或修改说明(可行性报告)。
(1)制定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市场分析;
②风险分析。
(2)修改说明:
①修改前后内容对比;
②每一项修改的原因。
(3)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可以不提交可行性报告。
3.法律责任书。
(1)法律责任书应由保监会核准的法律责任人签署;
(2)法律责任人由总公司指定,负责对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从合法合规性角度进行审查;
(3)保险公司指定、更换法律责任人,应根据《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9号)的要求报保监会核准;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无须指定法律责任人。
4.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关于条款解释,保监会不对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解释进行审核,也不负责解释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保险公司负责对其制定的条款进行解释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示的内容不得以公司内部条款解释为由约束被保险人。
(三)内容审核
1.完整性。
车险基本险条款,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保险标的。
①车辆本身;
②车辆派生的经济利益;
③损害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作为责任免除的风险通常是:道德风险、损失巨大并且无法计算的风险项目。
(3)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①损失险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来确定;
②车辆损失保险不是定值保险。
(4)保险责任起讫期。
5)保险费。
保险费交纳方式与保险合同有效性之间的关系是否清晰。
(6)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7)赔偿处理。
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对应不同的赔偿处理方式。不得以条款约定为由缩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二年索赔时效。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①仲裁;
②诉讼。
(9)诉讼管辖权。
2.准确性。
(1)申请函的内容与条款文本的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2)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表述不清或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3)文字内容是否通俗易懂,便于被保险人理解,特别避免出现因文字表述不清而导致缩小保险责任、扩大被保险人义务的情况出现。
①文义解释原则;
②意思解释原则;
③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3.合法合理性。
(1)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依据有:《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颁布)、《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条例》(尚未颁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监管部门下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反保险原则。
①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即满足三个必要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②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内的损失,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③权益转让原则(代位追偿原则)--被保险人在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补偿后,依法应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④近因原则。
(4)内容不得显失公允,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格式合同制定方不得利用其优势加重对方义务或免除己方主要责任,从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合同内容显失公允的部分无效:重点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部分。 (5)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由。
三、费率审批核心内容
(一)申报单位
1.保险公司制定、调整车险费率,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应报保监会审批。 2.经总公司批准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其经营区域内调整车险费率,应报当地保监办审批。保监办批准的,应抄报保监会。 (二)材料审核
1.申请函。
(1)正式公文。
(2)下列情况应在申请函中说明:
①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费率,应注明原保险公司名称;
②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或要求。
(3)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发文申请。
2.车险费率的测算报告。
(1)费率公式:纯费率公式和附加费率公式;
(2)测算数据:标的的经验损失率、预期赔付率、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应单独列示代理人手续费比例)、预期利润率、调整因素等。
3.车险费率的方案
(1)上一年经营情况分析(仅在调整费率时提交此项材料)。
(2)费率制定或调整说明(应明确说明测算费率使用的方法)。
(3)制定或调整后的经营情况预测。 (4)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一式两份。
4.其他要求。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报车险费率还应提交其总公司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时,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测算,并向保监会提交上述全部材料。 (三)内容审核
1.数据的公平性。
(1)标的的经验损失率的客观性:要求公司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包括资料来源、数据真实性和代表性等;将保险公司损失率与市场平均经验损失率进行比较。
(2)预期赔付率、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和预期利润率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其中,预期赔付率要参照申报单位提交的历史综合赔付率进行比较;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要符合申报单位近期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本,申报单位应提供测算说明;预期利润率不能为负值;代理手续费比例应单独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