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被评为“想当然”和“无知”
成都一在读研究生状告学校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吴 羡
本报成都6月9日电 由于撰写的论文被就读大学学术委员会评价为“想当然”、“无知”,在读研究生胡某认为该评审意见侮辱了自己的人格,将西南交大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今天,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西南交大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5年5月,原告胡某将论文提交给学校学术委员会理科分委会评审,可理科分委会仅根据论文中第一种方法中的枝节性问题就对论文全面否定,并在评审意见中侮辱其“想当然”、“无知”。更让原告胡某无法接受的是,这个带有侮辱性的评审意见竟是先经理科学院转交科研处,科研处再转交计算机学院及学院相关老师后,最后才转交原告本人。
原告诉称,由于这种层层转交方式,周围的老师、同学和朋友均知道论文评价是“想当然”和“无知”。同时,由于众多同学和老师一直关注对其论文“相对论错误证明”的评价,所以这些人通过不同渠道都了解到了该评语,进而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原告认为自己辞去工作,交纳昂贵学费后负债累累地求学获取知识,而在这一过程中进行的学术探索却被侮辱为“想当然”和“无知”,理科分委会作为学校权威的学术机构,其专家本应是“为人师表”的楷模,其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校方则称对胡某的探索精神表示肯定和尊重,但其对胡某的论文是先后3次组织了相关专业的权威专家进行认真评审后才作出评审意见。由于原告对于专业知识的不了解而出现基本错误,专家指出其出错原因是对专业知识“无知”,因而在推断错误的情况下出现“想当然”的观点,这本身并没有错误。因此,校方认为对原告论文所作评价未构成名誉侵权,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评论意见中使用“无知”、“想当然”等词语时,并无侮辱诽谤之意。同时,被告在转交评论意见过程中,也未宣扬该评论意见。因此,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一审宣判后,原告认为上诉没有实际意义,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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