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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 (2002年7月17日 证监公司字[2002]12号) 为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加强监管协作,明确监管协作责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现就加强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上市公司主要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监管协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建立全方位、多视角的动态监管体系 (一)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档案。要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消除监管盲区,形成以上市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监管为主,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监管为辅的全方位、多视角的动态监管体系。 上市公司监管档案应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异地主要分支机构资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持续监管记录、风险分类及调整情况等。实际控制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股东情况、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控股或参股其他上市公司情况等;异地主要分支机构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中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相应数据10%的分、子公司,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主要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联系人员)、联系方式、自上市以来历年审计报告(或审计情况说明)、主要风险因素揭示资料。 (二)加强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的监管。上市公司注册地发生变更,迁出地派出机构应及时通报迁入地派出机构,并督促上市公司在新营业执照换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迁入地派出机构。迁出地派出机构应及时与迁入地派出机构办理上市公司监管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磁盘)的交接手续,交接情况和所交接的监管档案的清单在上市公司正式变更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报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备案。
二、确立以持续监管、风险控制为目标的监管协作制度 (一)加强各地派出机构之间的监管协作。派出机构应以上市公司招(配)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现场监管为主要形式,对上市公司在经营、财务方面出现的异常状况、控制权变更、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市场焦点和传言,保持合理的怀疑,提高监管的敏锐性和主动性,定期分析、调整上市公司风险分类,加强对高风险上市公司的注意力,将高风险上市公司情况,及时向其实际控制人、主要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进行通报。根据监管需要,向相关派出机构发出对异地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分支机构的《协助关注函》或《协助检查函》,内容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并指明监管工作重点,同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指定专门负责人配合相关派出机构的关注或检查工作。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协助关注函》或《协助检查函》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监管情况作出带有分析判断性质的复函,不得含糊其辞,推卸责任。 (二)加强证券交易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监管互动和信息交流。证券交易所与派出机构应当明确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全程督导和一线监管,保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审查的独立性,重点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完善全方位、实时性、规范化的监管措施,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派出机构在持续监管中,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履行对期后事项的承诺等,必要时采取巡回检查或专项核查等方式进行现场监管。 证券交易所和派出机构应交流监管信息,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形成监管互动。证券交易所和派出机构均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信息沟通,建立实物文件和电子信息交流平台,保持密切联系,实现监管资源共享,发挥各自的监管优势,主动配合监管,协调监管措施。对于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的性质判断,可通过上市部协调处理,避免因推诿和争议,贻误处理问题的时机。 (三)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记录的评价和使用制度。派出机构在持续监管中,应重点监督、检查上市公司实际运作与披露情况的一致性和履行承诺的信用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变更状况,执行证券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准则的情况,据此建立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的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档案和违规污点累计制度,并以此作为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出具监管意见的主要内容,在上市公司向我会报送发行申报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市部。实现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与再融资审核的有机结合。在建立健全诚信记录档案的基础上,推动形成证券市场的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发挥市场的监督和约束力量。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协调、指导工作 上市部负责指导、协调派出机构之间、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监管协作工作。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上市部应当及时组织、督促有关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以异地派出机构为主、属地派出机构为辅进行专项核查。 上市部应建立监管协调制度,组织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监管协调会,研究处理上市公司暴露的倾向性和突发性问题,分析对高风险上市公司的监管措施,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间合理分解监管任务和目标,现场指导监管协作工作,增强对上市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的可预见性,增加程序性保证,避免上市公司风险的突然暴露和集中爆发,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综合治理的外部环境,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上市公司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在转轨经济和新兴市场,既要严格执法,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也要促进上市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规范、持续发展。派出机构应注意调查研究,加强对制约上市公司规范、持续发展问题的深度研究,针对体制性、制度性和历史性原因造成的问题,要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经济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债权人商业银行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探索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综合治理的外部环境,注意发挥政府监督、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形成有效防范风险的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利用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各派出机构应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与相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加强监管协作实施方案,报送上市部。同时,结合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检查和调查研究工作,对上市公司规范和发展问题进行深度分析,在此基础上,在今年年底前制定促进辖区内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综合治理纲要,向地方政府专题报告,并报送上市公司监管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部将对本通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年07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07月17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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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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