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银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并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各银行总行应定期检查所辖营业机构执行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的情况,并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银行机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情况的监督,对于银行机构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人民银行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或者超过期限或未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相关银行机构进行处罚。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定期对本机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规制度进行处理。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18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