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作品却坐等他人上门索酬
上海一网站被判侵权
作者:吴艳燕 发布时间:2006-07-11 08:39:29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1800元。
法院查明,案外人张某是《“豫通客车”在多元化经营征途上再次提速》一文的作者,此文曾于2003年10月28日在《中国汽车报》上刊登,后被一本名为《放弃与抉择同样重要》的书收入。2005年4月,该书版权人——原告与张某签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约定自文章发表之日起10年内,除署名权和合同约定的转让价金外,文章版权归原告所有。
同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网站的相关页面上载有《再次提速》一文,来源为《中国汽车报》,转载日期为2003年11月20日。
今年1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催讨拖欠已久的稿费103.2元。两个月后,原告以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侵犯了原告获得报酬权为由,将被告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移除作品;赔偿相关诉讼费用2000元。
庭审中,对原告享有《再次提速》一文的相应著作权以及转载事实,被告不持异议,但辩称在转载时已注明出处,并且在原告发函后已支付报酬,因此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其次,为了避免联系不到著作权人而不能及时支付稿费的情况,被告在网站首页作了关于版权的声明,声明对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事宜作了说明,还提供了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此外,被告还曾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签订协议,委托中心随时按著作权人的要求支付稿费。因此,被告已尽到注意义务。
编后余思
欠钱怎能耍大牌
本案中,法院依法对被告的消极行为进行了惩罚:稿费虽仅仅100多元,却须赔偿1800元!
法院的观点是:被告转载涉案文章后长达2年多的时间内,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同时,被告载文章时,注明文章来源于《中国汽车报》,因此被告在知道文章出处的情况下,应主动与该报进行联系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被告并未主动联系。因此,被告刊登版权声明,向所有被转载作品的权利人告知支付作品使用费事宜的行为,不能视为其已完成了应尽的合理义务。
此案标的不大,案情也不复杂,但判决却反映出了法院的道德倾向:绝不容许欠钱还要耍大牌的不良现象。
(张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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