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各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开展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通过多种方式,防范、化解和处置城市信用社风险,有效地防止了金融风险的蔓延,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但是,由于对公债务的清偿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目前仍有大量城市信用社处于停业整顿和撤销清算状态,不能退出市场。为顺利完成城市信用社市场退出工作,现就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和撤销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停业整顿期满但仍无法恢复正常营业的城市信用社,银监会应尽快依法予以撤销。
二、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各派出机构应继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快城市信用社市场退出工作进度。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参加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组和撤销清算组工作的人员,应继续做好停业整顿和撤销清算工作。个别工作人员需要调整的,经协商后可以进行工作移交。
三、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要依法维护再贷款债权,做好被撤销城市信用社占用的再贷款债权登记工作,确保再贷款资金安全。由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直接发放再贷款给被救助城市信用社的,可直接登记债权;通过其他金融机构转贷的,应要求其他金融机构将对被救助城市信用社的债权让渡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进行债权登记。人民银行的债权应与其他其法人债权人在同一顺序,按照比例受偿。
四、被撤销城市信用社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在与债权人协商并经撤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所在地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共同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