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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6]26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的管理,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负责协调各清算中心于影像交换系统上线前25日内完成总中心和分中心证书管理岗位人员的证书申报和下发工作。人民银行各清算中心负责组织有关票据交换所和票据交换机构于影像交换系统上线前25日内完成证书申报工作。
二、人民银行各清算中心负责审核数字证书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中的行名行号信息应及时交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处审核其准确性;并于影像交换系统上线前15日内组织完成辖内各票据交换所和票据交换机构数字证书的下发和安装工作。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证书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证书的申报、审核和下发工作,确保证书管理的安全。
四、证书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清算总中心联系。联系人:张欣,联系电话:010— 68401764。 请将本通知速转知辖区内各系统参与者。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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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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