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
拆借资金限额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各商业银行2003年6月30日的存款余额情况,我行对各商业银行拆借资金的限额进行了相应调整(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时按核定后的限额调整电子交易系统中各商业银行的拆借限额。
附表: 商业银行拆借资金限额表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