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鲁民辖终字第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世家,男,汉族,1948年7月27日出生,住东营市胜利油田现河采油厂兴河北区9号楼2单元30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埃特意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531号。
负责人张长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埃特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东侧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健。
上诉人陈世家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三初字第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地址不是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也不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沈阳市新民县沈阳采油厂和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此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裁定的依据;被上诉人北京埃特意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东营埃特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没发生任何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东营埃特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提供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任何证明。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被上诉人北京埃特意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上诉人陈世家、朱金杜签订《合作开发活塞环型抽油泵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对朱金杜所持有的活塞环型管式抽油泵和活塞环型杆式抽油泵专利技术,从事生产、合作开发,由于该项专利技术的原因合同未能履行完毕。后由被上诉人北京埃特意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上诉人组成科研小组继续研究,并获得成功,2005年10月18日,被上诉人东营埃特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石油开发中心签订了长塞环封短筒抽油泵的使用协议。
另查明,2002年9月6日,上诉人对该项技术以个人名义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8月5日,上诉人在利用上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研发申请了另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本院认为,该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东营市胜利油田现河采油厂兴河北区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而上诉人提供的关于北京合众鑫泰石油钻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证据,仅证明上诉人系该公司的总工程师,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鉴于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东营市胜利油田现河采油厂兴河北区,根据我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和《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受理范围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东营市范围内的专利纠纷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伊立
审判员 严叔平
代理审判员 丛燕燕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