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31日下午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20多年来我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做的最重大的改革。
此间专家普遍认为,这一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利于从程序上防止冤错案的发生,也有利于在死刑适用上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
1983年以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因为当时社会治安形式十分严峻,全国人大常委会遂于1983年9月将这一款修改为: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于遏制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一做法,很快就遇到了司法实践上的难题:死刑二审与核准都在同一个法院,死刑案件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各地在死刑标准的掌握上可能不同,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
由于以上原因,加上个别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个别错案,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
摘自齐鲁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