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济民二商初第3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238号。
代表人周兵,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福民,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喜光,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建世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二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魏宝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柱,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时代工业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二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于家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柱,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与被告山东鲁建世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时代工业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于2009年?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赵悦红
代理审判员 王 霞
代理审判员 戴伍建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 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