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档案问题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最高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最新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人事档案的转移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五条的全文为: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规定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