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济南鲁地防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崔寨镇郑家村。
法定代表人孙海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毅、吕作兴,均系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东新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华龙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冯得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鲁地防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
告济南东新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鲁地防
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济南东新热电有限公司达成和
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鲁地防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
告济南东新热电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双方协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济
南东新热电有限公司负担,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鲁地防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被告济南东新热电
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鲁地防腐保温材料制
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诚
审 判 员 刘寿德
代理审判员 陈李丽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