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 01 o)济刑一初字第1 4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希武,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山东化工厂退休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洛口东村七区2 5 8号。系被害人赵阳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国爱,女,1 9 5 O年8月1 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山东化工厂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赵阳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仲奇,男,2 0 02年11月1 2曰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赵阳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仲奇的法定代理人刘新艳,女,1 9 7 6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山东化工厂宿舍1 O号楼1单元5 02号。系赵仲奇之母。
诉讼代理人苗珂,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建,男,1 9 8 3年2月1 3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好生镇尹桥村1 8 6号,暂住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隆悦海鲜酒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 0 0 9年6月1 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 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梁弘,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掌士超,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树高,男,1 9 8 3年3月1 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被告人曾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 5万元;被告人金树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 o万元。
回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梁庄四街6 3号楼3 04
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 o 09年6月1 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 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建、金树高故意伤害一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希武、路国爱、赵仲奇、刘新艳要求被告人曾建、金树高赔偿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3 5 6 2 2 o元、丧葬费1 4 8 3 9元、被扶养人赵仲奇生活费6 6 07 2元、被扶养人赵希武生活费1 08 11 7元、被抚养人路国爱生活费1 2 O 1 3 0元,其他损失5 0 o o元,共计6 7 o 3 7 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希武、路国爱、赵仲奇、刘新艳与被告人曾建、金树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赔偿款待刑事部分生效后给付。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家晋
代理审判员 瞿守印
代理审判员 马 进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裕
贾海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