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1 o)鲁民提字第4 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耀亭(曾用名孙
跃亭),男,1 9 5 o年7月1 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加利保健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兖州市建设东路2 2 9号7号楼4
单元3 02室。
委托代理人:林生,男,1 9 5 o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
省加利保健实业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兖州市九州东路1 8 3号4号
楼3 O 1室。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兖州市新兖镇集体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市新究镇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许德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祥阳,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孙耀亭因与被申请人兖州市新兖镇集体资产经
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兖镇资产公司’’)拖欠资产转让
一1一
款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 o o 7)济民四终字第2 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 01 o年3月1日作出(2 o 1 o
鲁民提字第4 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雀
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孙耀亭及委托代理人荆
生,被申请人新兖镇资产公司许德刚及委托代理人于毅、孔祥阵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o 06年1 2月2 1日,一审原告新兖镇资产公司起诉至山东雀
兖州市人民法院称,1 9 9 7年11月1 5日,孙耀亭同兖州市新兖每
人民政府达成了《山东省兖州市汽车工业公司镇有资产出售、训
购合同书》。孙耀亭购买了山东省兖州市汽车工业公司的镇有瓷
产。合同约定孙耀亭应于1 9 9 7年l 1月2 2日前向镇政府支付账
买金1 2 3万元。因孙耀亭未按期给付该购买金,1 9 9 8年5月3 1
日、2 o o o年1月1日,孙耀亭分别同新兖镇资产公司达成《兖州’
市新兖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关于收取兖州市汽车工业公霞
购买镇有资产拖款占用费的协议书》,对企业购买款的给付作了
约定。虽然新兖镇资产公司至今多次向孙耀亭催要该款,但孙龆
亭一直未付。为此,请求依法裁决。孙耀亭辩称,镇政府出售猷
企业经评估资产只有1 3 7万元,但现在起诉涉及9 0 0余万元。点
新兖镇资产公司协议的还款期是2 o o o年1月到年底,对方私宦
改为2 O 06年。按照协议约定,对方起诉超出了2年的诉讼时效
欠款123万元是事实,但已先后偿还给新兖镇政府部分物资实物
基本没有欠款。本案之外新兖镇政府又另起诉了7个案件没有毒
~2~
实和法律依据。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新兖镇资产公司是兖州市
新兖镇下属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 9 9 7年1 1月1 5日,兖州
市新兖镇人民政府与孙耀亭签订《山东省兖州市汽车工业公司镇
有资产出售、认购合同书》,孙耀亭认购山东省兖州市汽车工业
公司镇有资产1 3 7万元,1 9 9 7年11月2 2目前孙耀亭应向新兖镇
政府交付人民币1 2 3万元(一周内付款,1 O%优惠),镇有资产
出卖后,企业产权归孙耀亭所有。1 9 9 7年11月1 5日该合同书经
兖州市公证处公证。1 9 9 8年5月3 o目,新兖镇资产公司与孙耀
亭鉴订了《兖州市新兖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关于收取兖州市
汽车工业公司购买镇有资产拖款占用费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
根据1 9 9 7年1月1 5日《兖州市汽车公司镇有资产出售、认购合
同书》。孙耀亭应交资产占用费为1 2 3万元,交纳期限为1 9 9 8
年6月1日至1 9 9 8年1 2月3 1日,同时约定了资产占用费利率
及滞纳金。2 o o o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兖州市新兖镇集体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关于收取兖州市汽车工业公司购买镇有资产
拖款占用费的协议书》,协议约定:孙耀亭拖交数额为1 2 3万元,
交纳资产占用费期限从2 o o o年1月1日起至2 o 06年1 2月3 1日,
资产占用费用利率为5.5%o,延期则每天按3%。付滞纳金,协议
书签订后,孙耀亭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
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
—— 3——
约方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新兖镇资产公司提供的1997
年1 1月1 5 El兖州市汽车工业公司镇有资产出售、认购合同书及
。1 9 9 8年5月3 o日、2 0 0 0年1月1日新兖镇资产公司关于收取兖
州市汽车工业公司购买镇有资产拖款占用费的协议书,孙耀亭无
异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新兖镇资产公司提
交的三份证据中2 0 0]、年1月1日签订的关于收取兖州市汽车工
业公司购买镇有资产拖款占用费的协议书,由孙耀亭个人签字认可
可,协议第二项约定了交纳资产占用费期限从.2 0 0 0年1月1日
起,根据协议内容及本协议的落款时间可以认定该协议签字时间
为2 0 0 0年1月1日,交纳资产占用费截止到2 0 0 0年1 2月3 1 日
孙耀亭以协议有效时间经过涂改要求认定该证据无效理由不充
分。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孙耀亭庭审中
提交已还款的证据,是发生在2 0 0 0年1月1日前,对该证掳
予采信。证人王汝宏出庭作证曾在2 0 0 0年后多次向孙耀亭俸催要
欠款的证人证言,符合法律规定,其证言可以证实新兖镇资产公
司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超出了法律许可
的范围,不予支持。因此,新兖镇资产公司要求孙耀亭支付资产
占用费1 2 3万元及利息,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期1
自2 0 0 0年1月1日截止到2 o o 7年4月1日,月利率为5.5%0
利息计算为6 7 6 5元;x(1 2 x 7+3)=5 8 8 5 5 5元,两项共计1 8 1 855
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
——4——
年6月1 3日作出(2 o 07)兖民初字第2 1 o号民事判决:一、被
告孙耀亭给付原告兖州市新兖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
产占用费1 2 3万元及利息5 8 8 5 5 5元,两项共计1 8 1 8 5 5 5元,孙
耀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新兖镇集体资产经营
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孙耀亭末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
规定,由孙耀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 9 4 07元,由新兖镇集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 8 9 1 9元,孙耀
亭负担1 04 8 8元,其他诉讼费1 01 2 9 4元,由新兖镇集体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负担8 34 11元,孙耀亭负担1 7 8 8 3元。
孙耀亭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审理本案的兖州市人民法院新兖法庭的办公场所系新究镇资产
公司提供,有利害关系,应予回避,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指定
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新兖镇资产公司主体不适格,孙耀亭欠
的是新兖镇人民政府的债务,应由新兖镇人民政府参加诉讼。从
2 o o o年1月1日至起诉前,新兖镇资产公司未向孙耀亭主张过权
利。新兖镇资产公司为了时效的合法,把2 o o o年签订协议的时
间改为了2 o 06年,一审庭审时新兖镇资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
经承认。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只判由孙耀亭付钱,
而未判把标的物给孙耀亭,违反了等价、公平、有偿的原则。新
兖镇人民政府与孙耀亭签订的《镇有资产出售、认购合同书》因
兖州市汽车工业公司的资产已作价入了山东省加利保健实业集
一一5——
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属加利集团公司的资产,新兖镇人民政府将
已入了集团公司的资产作价出售给孙耀亭,违反了公司法的规
定,侵犯了山东省加利保健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孙耀
亭与新兖镇人民政府于1 9 9 7年签订的《镇有资产出售、认购合
同书》应属无效合同,新兖镇人民政府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资产应
予返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新兖镇资产公司口
头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
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1 9 9 1年7月3 o日,兖州市
城郊乡人民政府开办了兖州市汽车工业公司,经营性质为集体所
有制,法定代表人孙耀亭。1 9 9 4年8月,山东省加利保健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山东加利保健实业公司,山东省社会福
利企业公司、山东省泰安制药厂为发起人,董事长孙耀亭。因山
东省社会福利企业公司和lj』东省泰安制药厂实际没出资,该公司
经规范后,发起人明确为山东加利保健实业公司,发起人的投资
主体为兖州市汽车工业公司。
兖州市新兖镇人民政府于1 9 9 7年对所属镇办企业进行改制,
同年1 1月1日,兖州市汽车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耀亭向新兖
镇党委、政府递交了关于整体购买兖州市汽车工业公司镇有资产
的申请报告,同年11月2日该镇政府批复同意孙耀亭购买镇有
资产1 37万元。兖州市新兖镇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对全镇企业集体
资产的管理,于l 9 9 7年1 1月1 2日成立了新兖镇资产公司,法
一6一
定代表人许德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集体资产经
济管理。1 9 9 7年11月1 5日,经兖州市公证处公证,兖州市新兖
镇人民政府与孙耀亭签订《山东省兖州市汽车工业公司镇有资产
出售、认购合同书》,主要约定:兖州市新兖镇人民政府将兖州
市汽车工业公司镇有资产1 3 7万元出售给孙耀亭,被出售的企业
的原债权、债务由孙耀亭全部负责。在收购一周内付清款项,按
1 o%优惠,1 9 9 7年11月2 2目前孙耀亭应向新兖镇政府支付1 2 3
万元。镇有资产出卖后,产权归孙耀亭所有。1 9 9 8年5月3 o目,
新兖镇资产公司与孙耀亭签订了《兖州市新兖镇集体资产经营管
理公司关于收取兖州市汽车工业公司购买镇有资产拖款占用费
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根据1 9 9 7年1月l 5日《兖州市汽车
公司镇有资产出售、认购合同书》,孙耀亭交纳资产占用费为1 2 3
万元,交纳期限为1 9 9 8年6月1日至1 9 9 8年l 2月31日,同时
约定了资产占用费利率及滞纳金。2 o o o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
了《兖州市新兖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关于收取兖州市汽车工
业公司购买镇有资产拖款占用费的协议书》,主要约定:孙耀亭
拖交数额为1 2 3万元,交纳资产占用费期限从2 o O o年1月1日
起至2 o o o年1 2月3 1目,资产占用费月利率为5.5%o,延期则每
天按3%o付滞纳金,协议书签订以后,孙耀亭未履行协议约定的
义务,双方形成纠纷。
孙耀亭还主张1 9 9 7年1 1月1 5日与新兖镇政府签订镇资产
出售、认购合同书后,不算新兖镇政府占用的公司土地,新兖镇
一7一
政府从孙耀亭的公司提走资金及物资共计1 2 o.9万元,但
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
由于孙耀亭未履行2 o o o年1月1日的协议书,
至今
汽车工业公司的工商登记未变更到孙耀亭名下,但孙耀亭
有、经营着兖州市汽车工业公司。二审诉讼中,
东省加利保健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
(1 9 9 6)第6 9号文件、
孙耀亭提
济宁市一
济宁市人民政府(1 9 9 6)8 1号文
东省体改委(1 9 9 8)3号文件及兖州城郊乡政府关于同意
汽车工业公司参加山东省加利保健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告。证明山东省加利保健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汽车工业公司,该公司的资产全部纳入到山东省加利保健
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兖镇政府处分加利保健实业集团股份
司的资产,侵犯了该公司的利益,故协议应为无效。新
公司认为,孙耀亭提交的证据在一审没有提供,
不是新{=
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明汽车工业公司联
产已经入股到山东省加利保健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
弃了对兖州市人民法院未回避审理此案违法及新兖镇J人
参加诉讼的上诉请求。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孙耀亭与新兖镇人匿
订的镇有资产出售、认购合同书,
与新兖镇资产公司签书
有资产拖款占用费的两份协议书,均为有效协议。
司向孙耀亭主张权利诉讼主体适格。
一8一
犯了山东省加利保健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孙耀亭原是新
兖镇人民政府开办的兖州市汽车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耀亭与
新兖镇人民政府签订镇有资产出售、认购合同书后,一直占有、
经营着兖州市汽车工业公司,山东省加利保健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投资主体也是兖州市汽车工业公司一家,山东省社会福利
企业公司和山东省泰安制药厂实际没出资,该集团公司的董事长
也是孙耀亭。因此,其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孙耀亭对
欠款1 2 3万元认可‘,新兖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按双
方签订的协议支付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孙耀
亭称其向法庭提交新兖镇财政所和计生办出具的3份收据应冲减
欠款。因孙耀亭提交的3份收据均是发生在2 o o o年1月1日之
前,孙耀亭可另行处理。,新兖镇资产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催收兖州
市汽车工业公司拖欠镇有资产及资产占用费、滞纳金的证明材
料、催要帐明细表、证人王汝红出庭作证,能够证实多次催要欠
款的事实,本案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 o o 7年9月2 8日作出(2 o o 7)济民四终字第2 7 2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 04 9 7元,由孙耀亭负担。
孙耀亭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判决侵害了山东省加利保健
实业公司的利益,企业资产出售合同应为无效;2、本案起诉时
已超过诉讼时效,证人王汝宏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
关系其证言无效;3、新兖镇政府在1 9 9 7年以后从孙耀亭处提走
各类车辆及资产约1 o o余万,应当从欠款中扣除。4、二审审理
一9一
有程序不合法的现象。新兖镇资产公司辩称,本案中所涉及的
份协议合法有效,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
诉时不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再审期间,孙耀亭提出1 9 9 7年11月1 5日,原汽车工
公司出售后,新究镇政府分别在1 9 9 8年3月提走高顶豪华面
车1辆价值2 3 8 o 0 o元。1 9 9 9年6月3日提走泰安牌农用车5
,价值1 4 3 O o O元。1 9 9 9年7月2日提走农用车1 8辆价值2 6 6 4 o o
l。新兖镇政府还截留了支农资金1 o万元。上述事项原一审法
。已作查证,经新兖镇资产公司调查落实后分别为面包车1 3万
I。5辆农用车为74 8 o o元,1 8辆农用车为2 6 6 4 O o元,新兖镇
-产公司认为上述反映的问题是孙耀亭与新兖镇政府之间的问
.。2 O 01年1月1日与孙耀亭签订收取镇有资产拖款占用费时,
.方协议中没有涉及这些问题,孙耀亭对拖欠款数额是认可的,
-在协议上签字,协议有效应按协议履行。
本院再审认为,新兖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
-格,其依据2 o o o年1月1日与孙耀亭签订的收取兖州市汽车
.业公司购买镇有资产拖欠占用费的协议书,向孙耀亭主张权利
: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加利保健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司虽经批准设立,但从该公司的实际设立情况分析,原拟定的
。司发起人既没有投入资金,也未参与公司经营,该公司设立后,
}际也没有正式经营,新兖镇政府处分镇有集体资产,并不侵犯
一1 1一
他人权益。孙耀亭在申请再审期限提出的1 9 9 7年公司出售给个
人后,又以车抵偿债务的三笔款项,因其在2 0 0 0年1月1日与
新兖镇资产公司订立协议时未涉及该三笔帐,双方仍应按协议约
定履行。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原一、二审经当事人举证和
庭审质证,作出新充镇资产公司的起诉未超时效的认定,证据采
信程序合法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
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
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 0 0 7)济民四终字第2 7 2
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继鹏
审 判 员 马 建
代理审判员 李加付
书 记 员 杨晓晨
一1 2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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