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民再申字第10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济南永
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4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齐河环盾钢结
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再审人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齐河环
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2008)鲁民提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 胜 俊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