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民申字第74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兖州煤业股
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中心店镇。
负责人:孟祥军,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于毅 姚蕊,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市方兴
工贸有限公司兖煤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中心店镇双桥
村。 法定代表人:张世方,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因与被申请人济
宁市方兴工贸有限公司兖煤经销处买卖、代存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商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
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的再审申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王胜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