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 0 1 0)历城民初字第6 9 9号
原告李生云,女,生于1 9 7 1年8月1日,汉族,农民,
住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枣林村2 2 7号。
原告李妍,女,生于1 9 9 5年5月2 6日,汉族,济南市历
城区西营镇中学学生,住址同原告李生云。
原告李鑫瑶,女,生于2 0 0 3年6月1 o曰,汉族,济南市
历城区西营镇枣林小学学生,住址同原告李生云。
原告李妍、李鑫瑶法定代理人李生云(系二原告之母),
女,生于1 9 7 1.年8月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西
营镇枣林村2 2 7号。
原告李金秀,男,生于1 9 4 t年3月2日,汉族,农民,
住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枣林村2 2 7号。
原告薛学娥,女,生于1 9 4 2年7月7曰,汉族,农民,
住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枣林村2 2 7号。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毅,胡利欣,均系山东德孚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李方英,女,生于1 9 5 5年1 o月2 4日,汉族,农民,
住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枣林村1 1号。
委托代理人刘海云、李红凤,均系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西营镇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彭敏,镇长。
委托代理人孙立峰,男,’生于1 9 6 3年1 2月2日,汉族, 任
该镇综治办主任,住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政府宿舍。
原告李生云、原告李妍、原告李鑫瑶、原告李金秀、原告 匣
薛学娥与被告李方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人民政府(简 :
称西营镇政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
2 o 1 0年5月1 2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岳进担任审判
长,与审判员张茂祥、人民陪审员商和青组成合议庭,于2 o 1 o :
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生云、李金秀及原告、
委托代理人胡利欣,被告李方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云、李红
凤,被告西营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孙立峰到庭参加诉讼。原、被
告在调解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生云、李妍、李鑫瑶、李金秀、薛学娥诉称,2 o 1 o
年3月1 2日2 o时3 o分,李俊财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
城区西营镇枣林村的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撞在被告李方英堆放
在道路上的沙堆,致李俊财当场死亡。被告李方英在道路上堆
放沙子,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李俊财死
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西营镇政府作为道路管理机
关疏于管理,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要求被告李方英赔偿丧
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
金共计2 1 9 2 5 7元的7 o%,即1 5 3 4 7 9.9元;被告西营镇政府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李方英辩称,一、李俊财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超过年检
期限的摩托车行至事故地点摔倒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其
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方英无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
任。二、被告为了过往行人的安全,在家门口安装了电灯,对
夜间的行人尽到提醒义务,故被告李方英不存在过错。请求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营镇政府辩称,发生事故的公路所有权人、管理人
均不是被告西营镇政府,故西营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生云系李俊财之妻,原告李妍、李鑫
瑶系李俊财之女,原告李金秀、薛学娥系李俊财父母。2 o 1 0
年3月1 2日2 o时3 o分左右,李俊财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超过
年检期限的鲁A 5 V 7 2 2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西营
镇枣林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被告李方英堆放在路北侧
的沙堆后摔倒,滑行约5米后与被告李方英堆放在路北侧的第
二个沙堆接触,李俊财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损坏。原告支出
急救费2 0 0元。事发公路系村内公路,宽约5米,被告李方英
堆放的第一个沙堆侵占道路南北宽2.8米,第二个沙堆侵占道
路南北宽3。2米,路南还有宽约1.5米的未铺装路面的块石道
路,再向南既是悬崖。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按
2 0 0 9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 l 1 9元计算2 0年,计
1 2 2 3 8 o元;丧葬费按2 0 0 9年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2 9 6 7 8元的
标准计算6个月,计1 4 8 3 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按2 0 0 9年山
东省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4 4 1 7元的标准计算,李妍计算4年,
李鑫瑶计算1 2年,李金秀计算1 1年,薛学娥计算1 3年,李
金秀与薛学娥有4名子女,按四分之一计算。原告主张精神损
害抚慰金为2 O 0 0 0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方英擅自在道路上堆放沙子,且侵占道
路,必然影响道路通行,李俊财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也是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系两方面
原因间接结合造成的,即道路上堆积的沙子与李俊财本人的不
当驾驶。虽然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道路上堆积的沙子存在因果关
系,但李俊财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该摩托车未正常年检,
另李俊才未佩戴安全头盔,且醉酒后驾驶车辆,其本人应当承
担主要责任。关于道路上堆积的沙子,被告李方英作为直接侵
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院结合本案实际,认为由李俊财
承担事故责任的7 o%,被告李方英承担事故责任的3 o%为宜。、t
被告西营镇政府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维护者,对于道路上堆积
的沙子未及时进行巡查清理,对此负有管理上的瑕疵责任,应
当承担补充责任,本院认为其承担1 o%即直接侵权义务人赔偿
数额的1/3的补充责任为宜,被告西营镇政府承担的补充责任
是在直接侵权人李方英赔偿不足情况下,只在限额内承担责
任。原告所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
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
2 o o元有医疗费单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主张数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
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李方英赔偿原告李生云、李妍、李鑫瑶、李金秀、
薛学娥丧葬费4 4 5 1.7元。
二、被告李方英赔偿原告李生云、李妍、李鑫瑶、李金秀、
薛学娥死亡赔偿金3 6 7 1 4元。
三、被告李方英赔偿原告李生云、李妍、李鑫瑶、李金秀、
薛学娥医疗费6 o元。
四、被告李方英赔偿原告李生云、李妍、李鑫瑶、李金秀、
薛学娥精神损害抚慰金2 o o o元。
五、被告李方英赔偿原告李妍被抚养人生活费2 6 5 o.2元。
六、被告李方英赔偿原告李鑫瑶被抚养人生活费7 9 5 o.6
元。
七、被告李方英赔偿原告李金秀被抚养人生活费3 6 4 4.o 3
元。
八、被告李方英赔偿原告薛学娥被抚养人生活费4 3 o 6.5 8
元。
以上一至八项共计6 1 7 7 7.11元,限被告李方英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1 O日内支付给原告。
九、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人民政府在2 o 5 9 2.3 7元
(6 1 7 7 7.1 1元×1/3)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3 7 0元,原告负担1 6 2 6元,被告负担1 7 4 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岳 进
审 判 员 陈学军
审 判 员 吴桂华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秀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