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71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96号奥林匹克花园2栋1B。
法定代表人:汤小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洪卫,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高渝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洪卫,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号海口保税区A11。
法定代表人:韩宇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泰山,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敬武,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
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