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鲁民提字第3 6 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辽宁西路。
法定代表人:袁有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洪卫,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华德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石岛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淑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治战,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华德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08)青民一终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玉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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