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制遗漏债权 新公司起诉被驳回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以防国有资产流失
本报讯 日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向太仓市沙溪镇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沙溪镇政府及时收取一笔拖欠长达6年之久的债权,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5年底,太仓法院受理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经审理查明,太仓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安居公司)原来是由太仓市沙溪镇房地产管理所与太仓市万鑫建材总汇出资组建的全民国有公司。1999年7月,安居公司与潘根荣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以每平方米250元的价格,将位于沙溪镇姚泾路西侧10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潘根荣,合计2.54万元,但未约定付款期限。之后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相关转让手续,潘根荣取得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2001年9月,太仓市沙溪镇房地产管理所、太仓市万鑫建材总汇将安居公司全部股权以113.1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等5人,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由上述5人组成的公司名称仍为太仓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安居公司)。2005年底,新安居公司在清理账目时,发现潘根荣没有支付土地转让费2.54万元。
2005年12月21日,新安居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潘根荣立即支付土地转让费2.5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潘根荣接到应诉材料后随即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认为原告与该笔债权无关,原告主体不符,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安居公司形式上是转让股权,实际是将国有资产通过一定程序变卖给个人,公司性质发生了改变,公司转制了。安居公司转制资产是以2000年10月31日苏州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该评估报告的应收账款评估明细表中,没有反映原告在转制时已取得被告受让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转让费。由于安居公司转制前性质上属于国有公司,故该笔债权仍为国有资产,不属于新安居公司的资产,应由有关部门向被告主张权利。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由于涉案标的属于国有资产,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法院在判决后,走访了太仓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得知安居公司转制外的资产已经全部移交给了沙溪镇人民政府,遂提出司法建议。
(陆叔安)
当事人说
原告:土地转让费拖欠至今
被告:原告无权主张该债权
原告——
太仓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全民国有公司。1999年6月28日,经太仓市国土管理局批准,取得了位于太仓市沙溪镇姚泾路西侧面积为10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同年7月15日,太仓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潘根荣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潘根荣,转让期限为70年,转让费合计2.54万元。同年7月26日,太仓市国有土地管理局出具批复同意太仓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潘根荣。之后潘根荣取得了该土地使用权,但至今未支付土地使用费。
被告——
太仓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来属于全民性质的有限公司,而现在的太仓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2001年9月由原告老安居公司转制而组建的自然人有限公司,因此现在的安居公司与之前的安居公司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公司。在转制资产中并不包括2.54万元土地转让费。现在的太仓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权主张这笔权利。另外,土地转让是在1999年完成,现在已经是2006年,即使安居公司有权主张,也超过了诉讼时效。(陆叔安)
庭审焦点
原告是否适格 被告应否还款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太仓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向被告追索这笔债权?原、被告双方意见截然不同,在法庭上展开激烈的辩论,并分别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安居公司认为,既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原告受让诉争土地使用权合同和被告受让该土地使用权合同以及太仓市国土管理局批文均无异议,因此,原告向被告出让该土地使用权合法,原、被告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成立,而且已经实际履行,被告应根据转让合同支付转让费。安居公司现在的股东受让了老安居公司的全部股权,这只是安居公司股东发生了变更,安居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因此发生消灭或者重新成立。安居公司自始至终拥有根据转让合同向被告收取土地转让费的权利。至于该债权是否包括在股权范围是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涉及股权转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关。
被告潘根荣认为,现在的安居公司与之前的安居公司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以前的安居公司是国有公司,公司资产也是国有资产,现在的安居公司是经转制重新成立的由自然人作为股东的有限公司,公司资产实际属于股东个人所有。在资产转让评估报告中没有这笔土地转让费,因此新的安居公司没有权利要这些钱。在1999年12月27日,被告已经与太仓市沙溪镇房地产管理所就这10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重新达成了协议,那么之前与安居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自然失效。而且即便现在的安居公司有权向原告主张这笔钱,也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针对被告的抗辩,原告指出,被告与太仓市沙溪镇房地产管理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太仓市沙溪镇房地产管理所与原告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未经安居公司授权或事后追认,房管所无权处分属于安居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关于时效,由于土地转让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而且原告在2005年底发现权利受侵害即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陆叔安)
连线法官
国企改制不是一般的股权变更
作为安居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审判长,太仓市人民法院沙溪法庭的戴惠亚庭长在判决后就本案谈了自己的看法。
她认为,在本起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太仓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所以简单地认为既然公司依旧存在,账面上也反映有应收款,又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证据佐证,而且被告承认欠款的存在,那么被告理所当然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事实上,是原告把国有企业转制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变更等同起来了。国有企业转制是国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经过一系列程序,在特定社会转型时期下对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人员调整、产业转换等问题进行的宏观调控,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股权变更。安居公司转制后虽然公司名称没有变更,但是公司性质已经从原来的国有公司转变为以自然人占有全部股份的有限公司,公司资产的性质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从国有转变为私人,而这一转变是通过有资质的部门根据企业自己的申报对国有企业的资产和债务进行审核和评估后,通过公开竞标、相互协商等形式将国有资产变卖形成的。
在对国有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进行评估的主要依据就是企业自己申报的材料。对此,戴惠亚建议,我们的政府、企业以及相关部门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负责的态度看待企业转制问题,尤其是在对企业资产进行申报时,更要谨慎、细致,注意申报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准确,有无漏记、错记和重记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陆叔安)
新闻观察
国有资产是如何流失的
在资产转卖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有以下几种形式。
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在已结案的国企转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中,转制后的企业购买者很多是原企业的管理层。他们在制订改制方案、选择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确定转让价格等重大事项中,处于主导地位,这就为他们用最少资金,甚至不出分文就把企业买到自己名下提供了便利条件。
内外勾结,低估贱卖国有资产。
转移主营业务。一些国有企业以“甩掉包袱轻装上阵”、“积极解决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为幌子,成立一家或是几家三产企业,将企业的主营业务“剥离”给这些三产公司,三产公司每年只上缴固定利润,余下部分三产公司自行支配,进而转为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益。
国有银行在改制过程中,将不良贷款债权转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将不良贷款以极低的价格进行债权二次转让,购买者一般为私有企业或利益集团。购买者为实现债权,多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都有担保,如果按现有法律判处,购买者极易胜诉,因而造成了担保企业和单位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个人则可以“一案暴富”。
(竹 雨)
新闻背景
国有资产流失触目惊心
本报记者 刘晓燕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产权非法转为非国有产权、国有资产闲置浪费、脱离国家监控、人为造成非正常损失,以及国有产权应得收益转到部门、单位和个人手中。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有资产流失呈加快态势,成为困扰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1988年试行破产法以来,全国共审结破产案件2000多件,已破产的企业当中,绝大部分企业占用大量国有资产。
——2000年国家审计署对1290户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发现国有资产流失228.8亿元人民币,占这些企业国资总额的3.4%。
——2002年,国家审计署查出由于违规担保、投资和借款以及决策严重失误等原因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高达72.3亿元。
——2004年国资委对181家中央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现,有40家企业总资产损失超过10%,40家企业的总资产损失超过20%。120家企业有相当部分的财务状况没有进入财务审计报告,有30家企业的财务审计不全面或不深入。
专家观点
国有资产 要流动不要流失
本报记者 刘晓燕
国有资产要流动不流失。国企改制的目的不是产权不流动,而是鼓励流动,只有流动才能把资源配置好,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法规规章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前全国人大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组长刘仪舜指出,产权改革中国资流失问题由来已久,关键是要找到问题关键及解决之道,如何从法律的层面上规范产权改革,如何防止国资流失。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吴弘华认为,在改革不断市场化、规范化的今天,国企与国资改革是没有回头路可走的,完善相应的法制才是惟一出路。应该看到,由于立法相对滞后、执法监管不严,总有一些预想不到的侵害国资的行为发生,这需要及时健全法制加以应对。
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需要进一步落实产权责任主体,建立规范的交易决策和运作制度。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姚洋教授认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要健全完善改制政策和程序设置,资产公开拍卖、公开竞标,不准设置种种隐性门槛,搞所谓的走过场,不准拿企业到银行抵押,“空手套白狼”,用国有资产收购国有资产。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华民认为,要真正堵住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的漏洞,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具有竞争性的产权公开交易市场,让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这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公正而有效率的根本方法。正如西方国家那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自买自卖、暗箱操作、虚假评估,在股权转让中最为普遍的“三宗罪”,通过公开市场出售都可以克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桑百川指出,通过建立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制度,可以形成国有资产转让中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公开公平竞争局面,在买者和卖者的竞争中发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
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还需要加大对企业转制工作的监督力度。
国家发改委体改所国有资产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高梁认为,当前,地县以下的国有企业或者实现了产权改革,或者成了空壳企业。中央和省级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加强监管和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认为,分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其中主要的一条就是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全国政协委员、中信泰富投资公司高级顾问翁祖泽指出,对资产损失责任进行追究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把“谁决策、谁负责”纳入法律框架,责任追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在严格实行问责制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机制和制度上着手,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不断流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