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 0 1 3)历民初字第2000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腾,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作民,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谷新杰,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与被告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腾、范作民和被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新杰、于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被告曾在原告单位任董事、总裁职务,后因个人原因离职,现已与原告无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擅自占用原告出资购买的永大清华园房屋使用至今。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某返还永大清华园房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项: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4 8 8 0 0 0元(自2 0 0 4年9月1日起至2 0 1 3年1 2月31日止,2 0 1 4年1月1日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5 2 0 0元计算)。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原告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
证据2.支付购房款的支票头2份;
证据3.支付购房款的收据2份及开发商说明1份;
证据4.资金调拨单;
证据5.原告更名的工商登记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名称及股东的变化不影响国有控股的性质;
证据6.原告发给被告关于尽快腾空并交还占用住宅房屋的函;
证据7.一届董事会八次会议纪要及通过的关于住房分配方案的说明各1份;
证据8.二届董事会六次会议2007年11月28日会议纪要1份及所附关于公司在济南青岛共计1 5套住房的有关情况及拟处理方案的报告1份、2 0 1 0年1 0月1 5日临时会议决议1份;
证据9.原告公司2 0 0 1年1号文件,证明2 0 0 1年1月3日聘任被告为总经理;
证据10.2 00 9年3月2 0日原告向公司董事会请示且全体董事签字已批准就对涉案的吉祥苑1 0套房及某某退回的房屋进行处置变现还债决议;
证据11.原告2 0 0 3年公司章程1份,第十条证明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批准权在股东会,而非董事会;
证据12.入住资料一宗,证明被告的入住时间;
证据1 3.评估报告1份。
被告某某一辩称,原告为增加公司核心团队的凝聚力,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在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作出住房分配方案、说明及决议。被告当时系原告公司高管人员,符合原告规定的单位住房分配条件,被告依据《某某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分房决议占有涉案房屋,并非擅自占用,且之前被告从未向原告催要过涉案房屋。本案属于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腾房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应依法予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某某为支持其辩述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某某有限公司聘用合同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自2 0 0 1.年1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职务;
证据2.某某有限公司股东临时会议决议(复印件),证 明被告自2 0 0 1年1月1日至2007年1 0月2 8 日一直在原告处工作,担任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
证据3.某某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纪要(复印件),证明董事会决议在公司中高管层及部门负责人之间分配住房;
证据4.关于住房分配的说明(复印件),证明被告符合分房条件;
证据5.对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调查笔录4份。
证据6.章丘法院及济南中院民事裁定书2份。
经审理查明,某某有限公司于2 0 0 4年11月2 2日更名为某某有限公司。2 0 0 3年8月,原告出资购买商品住房1 5套,包括本案涉案房屋在内。同年1 0月12日原告第一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纪要第七项显示审议通过了单位住房分配方案的说明,被告列席了本次董事会。分房的条件为:在公司高层(含董事、监事)司龄满三年以上者可以参加分房,在职部门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部门副经理、经理助理);政策标准:员工分到住房后,公司与员工签订住房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员工需连续在公司任职满6-8年后,公司将住房产权过户至公司员工名下。被告某某自2 0 0 1年1月1日至 2 0 0 7年1 0月2 8 一直在原告处工作,担任总经理、副董事长职务,被告依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入住使用涉案房屋。2 0 0 7年1 0月2 8日,某某有限公司二届董事会六次会议纪要,会议研究了“关于公司在济南和青岛已购1 5套住房的有关情况及拟处理方案的报告",并决定提交下次董事会会议研究。2 0 1 0年1 0月1 5日,某某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决议一致决议意见为:决定对济南永大清华园4套和青岛蔚蓝海岸1套住宅尽快进行处置,收回的资金用于归还公司欠某某有限公司的债务;要求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审批、评估、备案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等决议。原告以被告任职期间擅自占用原告出资购买的涉案房屋使用至今,且目前被告已从原告处离职,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 0 1 3年1 1月1 5日诉来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涉案房屋、支付房屋占用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企业信息变更登记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应款项支付凭证、入住资料,2 0 0 3年10月1 2 日某某公司第一届第八次会议纪要议和2 0 1 3年2月1 2 日关于住房分配方案的说明、二届董事会六次会议2 0 0 7年11月2 8日会议纪要1份及所附关于公司在济南青岛共计1 5套住房的有关情况及拟处理方案的报告1份、2 0 1 0年10月15日临时会议决议等证据予以证明,并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某某曾系原告公司职工,自2 0 0 1年1月1日至2 0 0 7年1 0月2 8 日在原告处工作,担任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该事实有某某有限公司聘用合同、股东临时会议决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被告某某在原告单位任职期间,依据原告第一届第八次董事会关于单位内部分房的决议入住涉案房屋居住至今,不属于其擅自占用原告涉案房屋的情形。原告第二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决议及原告2 0 1 0年10月1 5日董事会临时决议以第二届八次董事会关于单位分房决议未报董事会备案、未查到公司与员工签订住房合同资料等理由否决了上述分房决议,属于原、被告双方之间因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腾房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丰
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
人民陪审员 马俊华
二0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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