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民终80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金,男,l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芳,女,l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红,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兴舜,男,201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王军红(系李兴舜之母),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金,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兴华,女,l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洪卫,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友泉,男,l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上诉人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因与被上诉人杜兴华、原审第三人李友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杜兴华赔偿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丧葬费25314元、死亡赔偿金680240元、被抚养人李兴舜生活费171960元、被抚养人李秀芳生活费l826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lll0213元。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受害人李芊的行为法院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2015年10月1日20:40时,位于XX室发生火灾,住XX室的李芊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ll9火警电话报警。将家人安排妥当后,冲出家门从上到下挨家挨户敲门,通知本单元住户注意火情及时避险,为楼下邻居采取有效防火措施赢得了时间。李芊本人赤手空拳打破了每层楼梯间的玻璃,以扩大通风面积。李芊到达二层202室火灾现场时,发现大门敞开火势蔓延,房内无人。想到自己家上有年迈的母亲及幼小的孩子,返回自己家的途中被浓烟熏倒在三楼的楼梯上。消防队员发现后送省立医院抢救,终因烧伤面积达90%,重度呼吸道烧伤及多脏器功能衰竭,于2015年10月2日抢救无效而不幸去世。英雄的事迹迅速感动了社会,山东商报、齐鲁电视台等驻济各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了李芊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宣传正能量,号召社会各界向英雄学习。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印发了“关于向见义勇为英雄李芊同志学习的决定”。素不相识的邻居们迅速行动,他们在悼念英雄、帮助其家人处理善后事宜的同时,联名上报有关部门,要求授予其见义勇为荣誉称号。2015年12月,中共济南市历城区委宣传部、济南市历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济南市历城区总工会、共青团济南市历城区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妇女联合会一致决定:授予了李芊历城区见义勇为模范的光荣称号,向李芊的亲属颁发了荣誉证书。并编印了“身边的感动、榜样的力量”丛书,专页介绍了“见义勇为模范李芊”的英勇事迹。生活日报、中共济南市委宣传部、济南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济南市l2345市民热线联合举办的感动泉城之巅2015感动济南年度大型推选活动中,推选李芊为2015感动济南年度人物。这些事实足以让法院认定受害人李芊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二、本起火灾的原因系失火房屋客厅西墙壁插座电源打火引燃沙发等可燃物引发的火灾。2016年1月7日,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历城区大队作出济公消历城消火重认字(2016)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20时40分左右。起火起点位于202室客厅西墙沙发处,起火原因排除放火、吸烟遗留火种和客厅电视机、饮水机、客厅提取的一个移动插排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西墙沙发后墙壁插座电源打火引燃沙发的可燃物引发的火灾的可能性。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载:起火原因的认定:1、排除移动插排、电视机和饮水机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依据如下:(1)通过勘验,移动插排本体基本完好,连线完整,仅表面轻微熔化变形,插座表面未见有电器插头连接。插口表面烟熏均匀,未见火灾中拔插电器留有的插头印痕,插排电源插头在现场发现处距离西墙插座较远。(2)电视机和饮水机插头均可见且较完好,且距离西墙插座较远,饮水机机箱内存在大量塑料熔化物,为外火高温造成的。(3)租户反映未将移动插排和电器插在西墙插座内使用。2、不排除西墙沙发后连接插座的电源线打火引燃沙发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依据如下:(1)火灾当晚对该租户询问发现火灾的情况,张泽华明确表示是沙发后部起火,这与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在沙发处基本相符。(2)西墙连接插座电源线的断头及连接插片电源线的断头均留有融痕,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电热融痕。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果证明:送检的202室客厅西墙沙发后提取插座触片融痕、客厅西墙墙内暗敷的两股铝线一股铜线熔痕中有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而客厅西墙下方,单人沙发后插座下方灰烬中发现残缺线路检材为火烧熔痕。如前所述,消防现场勘验排除了失火时客厅西墙沙发后墙墙壁插座连接其他电器过载造成过热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以上事实,应当认定:该墙壁电源插座的铜铝电线混接导致其接触不良短路形成插座触片熔痕、两股铝线一股铜线熔痕,其瞬间产生的电火花引燃了沙发等可燃物导致本起火灾的发生。消防机关将上述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及鉴定结果等证据向涉案当事人高焕喜送达后,高焕喜未提出重新鉴定的异议。本案在一审庭审中,高焕喜当庭陈述:涉案房屋系自己购买的二手房,出租前曾对房屋部分电器插座进行过维护,但对位于起火点的客厅西墙墙壁电源插座未进行维护、更换。另,一审庭审中,杜兴华未对起火原因提出其他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证据举证规则,起火原因若不是客厅西墙墙壁插座电源打火引燃沙发等可燃物引发的火灾,应由杜兴华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认为,一审法院应当认定涉案房屋起火原因系失火房屋客厅西墙墙壁插座电源打火引燃沙发等可燃物引发的火灾而未予以认定,其判决属事实不清。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对起火原因依法作出准确的认定。三、杜兴华对失火造成李芊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杜兴华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对其出租的房屋具有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且失火并非租户使用电器所致,而是因为房屋客厅西墙墙壁电源插座违规使用两股铝线一股铜线混接短路打火引燃沙发等可燃物引发的火灾。由此造成的失火导致被害人李芊的亡故,杜兴华应当侵权的赔偿责任。虽然失火时租户带着孩子离开火灾现场没有关门,致使火势蔓延,其对被害人李芊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选择要求杜兴华承担赔偿责任,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综上所述,受害人李芊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可以选择请求受益人补偿,也可以选择请求涉案侵权人给予民事赔偿。原审法院认定杜兴华的行为与李芊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与事实相悖,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的诉讼请求。
杜兴华辩称,一、一审法院未认定李芊行为是见义勇为是正确的,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政法委综治部门是见义勇为的确认机构,李芊向其申请但未经批准,足以证明,李芊行为并不符合认定见义勇为的条件。二、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称失火系客厅西墙壁插座电源打火引燃沙发等可燃物引发的火灾是错误的。(一)消防部门认定不排除西墙沙发后墙壁插座电源打火引燃沙发的可燃物,引起的火灾,但并未直接确认起火原因;(二)根据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提交的证据及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张XX与李XX的陈述不一致,不能排除租户不当使用电器或电器质量不合格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因此不能确定具体的起火原因;(三)本案是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应由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承担举证责任;(四)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称高焕喜在一审中称客厅西墙壁电源插座未进行维修更换,是对高焕喜原话的曲解,高焕喜的原话是在对外出租前,其已经让学校的电工将全部线路检修了一遍,如果电工认为需要更换的话,早就让其换了,感觉不合适的已经都换了,这个没有问题,没有换。这证明高焕喜作为房东已经对出租房屋尽到了管理义务。三、杜兴华没有任何过错,也系受害人,并非受益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在2015年3月13日已经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李友泉,根据双方约定,租赁期间所有的安全问题,由李友泉自行负责,因此发生在2015年10月1日的火灾,应当由承租人李友泉负责,与杜兴华无关。(二)杜兴华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控制人,火灾不是因杜兴华引起,没有侵权行为,杜兴华也没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李芊倒在三、四楼电梯处,也非火灾现场,杜兴华没有任何过错,与李芊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杜兴华未从李芊死亡事件中受益,而且自有财产也遭受了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杜兴华赔偿6万元是不正确的,但是考虑到李芊确实已经去世,李光金老年丧子,杜兴华的丈夫高焕喜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也因病去世,基于对丧失亲人的感同身受及尽快息诉的考虑,杜兴华没有提起上诉。四、李芊对自身死亡存在过错,李芊从事安全消防监督管理员工作,应当知晓消防知识,其只是下楼探路,且患有高血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晓火灾自救的基本常识,而不是毫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去探路,且因其打破楼梯间的玻璃,扩大通风面积导致火势蔓延,其本身存在过错,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及防护义务。综上,杜兴华认为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
李友泉未作陈述。
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杜兴华赔偿丧葬费25314元、死亡赔偿金680240元;二、判令杜兴华赔偿被抚养人李兴舜生活费171960元、被抚养人李秀芳生活费182699元;三、判令杜兴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13日,高焕喜(出租方)与第三人李友泉(承租方)在玛雅房屋中介的居间下签订租赁协议1份。该合同主要约定,高焕喜将其所有的位于XX住房一套租给李友泉使用;租期为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3日止;房租每月1200元,按季交纳,承租人应提前15天交纳下月房租,逾期不交,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出租房屋内有床、沙发、写字台、热水器等物品,承租人有使用的权利和爱护的义务;承租人入住后,水、电、气、有线、其他卫生费用由承租人全部支付。合同另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所有安全问题自行负责。第三人李友泉承租上述房屋后用于家庭居住使用。2015年10月1日20时40分左右,张XX(李友泉的母亲)及外孙李XX(原名杨XX,2009年11月27日出生)在家时,家中起火,二人见状迅速跑离现场,但未关闭202室房屋。火灾产生的高温烟气流进入楼梯间,造成203室房门烧损,楼道内敷设的部分线路受损,墙面受烟熏。同单元的603室住户李芊在此次火灾中受重伤。当晚20时45分左右,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出警灭火,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在三到四层的楼体外窗上的玻璃破损处有血的痕迹。伤者李芊倒在三层到四层的拐角处,半侧身面向北,头朝向东北方向,脚朝向西南方向,上身穿蓝色背心,胳膊和手臂上的表皮部分脱落,胳膊上有血迹,面部熏黑,肚皮外漏处部分皮肤脱落。李芊受伤后被送往山东省立医院急诊治疗,急诊诊断为特重烧伤。之后转入烧伤与创面修复外科一病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诊断为:特重烧伤、重度吸入性损伤、高血压。2015年10月23日,经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历城区大队送检,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技术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送检的20150884-W01-01熔痕(客厅西墙下方,单人沙发后提取插座触片熔痕鉴材中的熔痕)和20150884-W03-01熔痕(客厅西墙墙内暗敷的两股铝线一股铜线鉴材中的熔痕)中有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20150884-W02-01熔痕(客厅西墙下方,单人沙发后插座下方灰烬中发现残缺线路鉴材中的熔痕)为火烧熔痕。2015年11月26日,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济公消火认字(2015)第001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事故基本情况:过火面积35平方米许,烧毁室内沙发、衣柜、衣物等物品一宗。该单元楼道内发现伤员李芊,送医院抢救,于2015年10月2日不治身亡,无其他人员伤亡,认定起火原因:通过现场勘验和询问当事人,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排除室内电视机、饮水机、外接插排及放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西墙沙发后插座打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依据是询问笔录7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技术鉴定报告1份,现场照片12张,火灾现场图3份等证据。2016年1月7日,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济公消火重认字(2016)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撤销(2015)第001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在火灾事故基本情况中认定火灾造成202室建筑、室内家具、家电等财物烧损,202室租赁户在离开火灾现场时未关闭202室房门。3单元603室住户李芊在楼道内通知其他住户过程中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20时4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202室客厅西墙沙发处,起火原因排除放火、吸烟、遗留火种和客厅室内电视机、饮水机、客厅提取的一个移动插排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西墙沙发后墙壁插座电源打火引燃沙发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依据是询问笔录9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份,技术鉴定报告1份,现场照片1套,火灾现场图3份、视听资料1套等证据。根据火灾事故重新认定说明记录,认定的依据是:1、排除放火、吸烟遗留火种和客厅内电视机、饮水机和现场提取的一个移动插排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依据如下:(1)火灾发生时,张XX和其外孙李XX在现场,他们未发现外人进入,也未发现有人吸烟。(2)通过勘验,电视机和饮水机插头均可见且较完好,且距离西墙插座较远,饮水机机箱内存有大量塑料熔化物,这是外火高温造成的。现场勘验所发现的插排无熔痕。2、不排除西墙沙发后墙壁插座电源打火引燃沙发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依据如下:(1)火灾当晚对该租户询问发现火灾的情况,她明确表述是沙发后部起火,这与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在沙发处基本相符。(2)西墙连接插座电源线的断头及连接插片电源线的断头均留有熔痕,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电热熔痕。对该事故重新认定书,李光金对作出机关表示无意见。高焕喜对作出机关表示基本同意,但有几点异议,认为:2015年10月2日约12时正式封闭的火灾现场,应注明过火门厅现场有大量燃后灰烬;据其印象,铝导线和铜导线是分离的,没有熔在一起。李友泉对作出机关表示:应去掉未关闭房门,因与火灾无关;应加上经现场勘验未发现插排和电器有使用过的痕迹;应注明西墙连接插座铜铝电源线的断头及连接插片电源线的断头均留有熔痕。
另查明,李光金系李芊的父亲,王军红系李芊的妻子。李秀芳系李芊的母亲,1955年12月14日出生。李兴舜系李芊与王军红之子,2014年10月15日出生。事故发生后,有关宣传部门等曾于2015年12月31日共同授予李芊“历城区见义勇为模范”称号。李光金曾申请有关有权部门认定李芊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未获认定。2017年5月3日,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载明:XX室居民李光金,曾于2016年9月29日向历城区洪家楼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递交申请,申请事项为:其子李芊因XX室发生重大火灾死亡一事相关赔偿进行调解。因联系不到失火户主,街道调委会无法进行调解。对于起火的原因及责任承担,双方争议较大。第三人李友泉的岳母张泽华在2015年10月1日23时许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在济南给女儿李红梅看孩子,着火时间是在当晚8时左右,只有其与外孙李官彭在家,着火的地方是在客厅沙发后面,沙发上放着一些衣服之类的东西,其看到沙发后面有亮光,接着沙发上的衣服就着了,其就接了两盆水往沙发上倒,没有倒到着火的地方,一会房间都是烟了,将其呛了出来,其就将外孙送下楼,并站在楼下喊着火了,也让其他人报警了。张XX在2015年10月2日11时许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沙发周边有个电视,但一直没看过,(家里什么电器开着?)电脑,别的没有了,还有饮水机。(家里客厅有饮水机怎么没说?)客厅饮水机没有通电,喝水都在厨房烧水。第三人李友泉及其子李XX在2015年10月2日11时30分许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李XX看见客厅西北角处沙发后有火光(客厅内饮水机插电的插排烧着了),沙发和沙发上的衣服和西墙上的电线烧着了,再转过头发现电脑断电关了,并看见火苗在电视上着了一下又烧到沙发上了,然后李XX就和张XX先后逃出门了;家里烧水是在厨房的水壶里烧。高焕喜在2015年10月3日的询问笔录中表示,起火后,一开始火苗小,张XX没有及时扑灭火灾,她是敞开门跑的,没有关上门,致使火苗和烟雾跑到楼道里,造成左邻右舍的损失和楼上人员死亡;房客在门厅里摆放大量衣物等可燃物;出租前其让山东行政学院的电工检查过,电路没问题,该房是其2008年左右买的,2014年让电工检查的,然后就出租了;西墙上有一个插座,要在客厅里使用电器必须在西墙的插座上连接个插排。消防部门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显示,202室室内布局为两室一厅,客厅内全部烧毁,客厅西墙布置有2个单人沙发,单人沙发前放有一个可折叠双人沙发,西北角放有一个木制橱柜,上方摆放一台小型电视,电视机东侧为一台饮水机。西墙有一股两铝一铜墙内布线,自屋顶向下布置至北侧单人沙发后,链接到墙外嵌式一部含三孔和两孔插座一个,已全部烧毁。饮水机正南方20公分左右处发现一插排,插孔朝下背朝上,背面烧损较重,一处3孔,两处2孔,未见有电器插头。高焕喜提交2015年10月3日《生活日报》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张XX正在用电热壶烧水过程中发生了火灾,且客厅内堆放大量可燃物、易燃物导致此次火灾,租户应承担责任。该新闻报道的题目是《小伙子去楼下救火被重度烧伤》,内容主要为,花园小区1日晚发生一起火灾,记者2日6点40分来到事故现场,通过敞开的房门,记者看到房间内的家具几乎全部碳化,无法辨认出家具的原本模样。随后,一对夫妻模样的市民出现在记者面前,说他们就是该屋的住户。这名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母亲和她儿子在这屋里。报道称,据张女士(张XX)事后告诉亲属,1日晚上8点40分左右,她当时正在屋内东侧的厕所内洗假牙,客厅里当时正用电热壶烧水,突然张女士隔着厕所门,闻到客厅呛人的烧焦味道。该报道中称,“我妈说是沙发后面的电源插座处最先着火,从而引燃了沙发和上面的货物。”张女士儿媳(注:实际应为张XX女儿李XX)告诉记者。该报道还称,2日上午11点,在省立医院总院烧伤科病房6层,记者见到了烧伤小伙子的母亲,据其介绍,他们一家住在着火单元6层西户,小伙子姓李,今年32岁,在一所大学当保安。事发当晚,小李听到张女士喊救火后,自己冒着浓烟,下到2层准备救火,但看到火势过大,准备返回6楼救出自己的家人时,却在爬到3层时被浓烟呛倒,失去了知觉。小李全身烧伤面积达90%,属于重度烧伤,目前还在重症监护室,并没有脱离生命危险。截至2日上午9点,消防部门在失火房住户的防盗门上张贴了火灾现场封闭公告,目前火灾原因仍在调查中。经质证,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对该报道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报道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是在客厅烧水过程中发生的火灾。又查明,事故发生后,高焕喜将涉案房屋对外出卖。审理中,高焕喜于2018年3月12日因病去世。杜兴华与高焕喜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原系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高焕喜与杜兴华生育一独生女高XX。高XX书面声明放弃继承高焕喜的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高焕喜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第三人李友泉,李友泉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的亲属李芊也在本次事故中死亡。起火地点位于涉案房屋客厅西墙插座处,事实比较清楚,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火灾事故的原因及房主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起火原因,消防部门经过询问了解、现场勘验及物证鉴定后,认为排除放火、吸烟、遗留火种和客厅室内电视机、饮水机、客厅提取的一个移动插排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西墙沙发后墙壁插座电源打火引燃沙发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据此认为,杜兴华应当举证证实不是该插座引起的火灾,否则就应认定是该插座引起的火灾,并承担侵权责任。杜兴华认为,不能认定系该插座引起的火灾,当时租户正在用电热水壶烧水,也采取措施不当,租户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消防部门是认定火灾事故原因的专业机关,其认定不排除客厅西墙插座电源打火引燃沙发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但并未直接确定起火原因。通过本案审理中双方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及双方的当庭陈述来看,也并不能确定具体的起火原因。案外人张XX和李XX是火灾现场的见证人,张XX在火灾当晚的询问笔录中表示客厅里没有什么电器,也没有说过在客厅里用电热水壶烧水。在次日上午的笔录中,当被问到家里什么电器开着时,陈述的是“电脑,别的没有了,还有饮水机”。当被问到家里客厅有饮水机怎么没说时,张XX表示“客厅饮水机没通电,喝水都在厨房烧水”。李友泉陪同李XX在火灾次日上午的笔录中称,“他(李XX)看见客厅西北角处的沙发后有火光(客厅内饮水机插电的插排烧着了)”。记者在火灾次日凌晨的采访和报道可以侧面反映一些当时的情况。该报道可以反映以下情况:1、次日凌晨时记者到过202室门口,房门开着,当时现场并未封闭,现场是在火灾次日上午9时被消防部门封闭的;2、第三人李友泉及妻子李XX在现场,并和记者交流了火灾情况;3、记者了解到,张泽华告诉亲属,当时张XX正在厕所内洗假牙,客厅里当时正用电热壶烧水,突然,张XX隔着厕所门闻到客厅呛人的烧焦味道,发现火情严重;4、李芊被严重烧伤,当时正在抢救。通过对以上情况和证据综合分析可以认定,虽然经鉴定西墙连接插座电源线的断头及连接插片电源线的断头均为电热熔痕,但是亦不排除张XX没有在询问笔录中如实陈述及起火原因系租户不当使用电器或电器质量不合格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事故发生时,涉案房屋在租户的管理、使用中,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以消防部门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的认定主张房主系侵权人,证据不足。本案是一般侵权纠纷,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杜兴华作为房主具有侵权行为和过错,也不能证实杜兴华的行为与李芊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火灾发生后,李芊作为六楼的住户,没有不管不问,留在家中等待救援,而是在安排好家人后,冒着危险出门查看火情,提醒邻居注意,其精神值得肯定。火灾系从杜兴华的房屋内引起,而李芊的目的和行为,是为了尽量避免火灾事故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杜兴华作为原房主和高焕喜的继承人,应当给予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适当的补偿。根据本案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杜兴华补偿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6万元。事故发生后,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曾要求有关部门确认李芊属于见义勇为,并申请过人民调解,并非怠于行使权利,杜兴华认为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杜兴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各项损失6万元。二、驳回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792元,免予交纳。
二审中,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提交李芊的荣誉证书三份,拟证明李芊在火灾中的救火行为受到政府部门的嘉奖,应当属于见义勇为行为。2017年1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入选中国好人榜入选纪念证书;2017年3月份济南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给李芊的入选济南好人榜荣誉证书;2018年3月颁发给李芊的“第六届全市道德模范”荣誉证书。经质证,杜兴华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且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提供的这些荣誉证书的认定部门均不具有认定见义勇为的法定资格。本院认为,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上述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受害人李芊的行为法院应否认定为见义勇为的问题,因法院不是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上诉称本案的受害人李芊的行为法院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济公消火重认字(2016)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20时4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202室客厅西墙沙发处,起火原因排除放火、吸烟、遗留火种和客厅室内电视机、饮水机、客厅提取的一个移动插排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西墙沙发后墙壁插座电源打火引燃沙发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关于不排除西墙沙发后墙壁插座电源打火引燃沙发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依据如下:(1)火灾当晚对该租户询问发现火灾的情况,她明确表述是沙发后部起火,这与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在沙发处基本相符。(2)西墙连接插座电源线的断头及连接插片电源线的断头均留有熔痕,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电热熔痕。
关于是什么引起的电热熔痕,没有进行鉴定,公安消防部门亦没有出具具体的意见,双方当事人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排除该插座系正在使用的负载情况下产生的电热引发的火灾。事故发生时,涉案房屋在租户的管理、使用中,一审法院认为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主张房主系侵权人,证据不足,并无不当。
火灾事故发生时,涉案房屋在租户的管理、使用中,西墙连接插座电源线的断头及连接插片电源线的断头均留有电热熔痕,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主张的电热熔痕的形成原因及插座电源打火原因的上诉理由,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亦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杜兴华作为房主具有侵权行为和过错,也不能证实杜兴华的行为与李芊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上诉称杜兴华对失火造成李芊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光金、李秀芳、王军红、李兴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2元,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立营
审判员 武绍山
审判员 王立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牛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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