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降低诉讼收费标准 “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将缓解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1号国务院令,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六项规定降低诉讼费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 《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受理费每件50至3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办法》明确,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办法》还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办法》规定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根据《办法》规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按照《办法》规定,破产申请费也实行清算后交纳的办法。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追索报酬案件可不预交受理费 《办法》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办法》明确,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办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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