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南京路分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星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并在美国及世界范围内从事咖啡零售业务的公司,于1996年、1999年分别将“STARBUCKS”文字标识、“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识、“星巴克”文字标识在中国内地进行了商标注册,并通过各类媒体、促销和公益活动对“STARBUCKS”商标、“星巴克”商标等进行了长时间的广泛宣传,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0年3月,星源公司与其在美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SBI公司及统一星巴克三方共同签订一份商标许可协议,规定统一星巴克可以使用星源公司“STARBUCKS”、“星巴克”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
其后,统一星巴克陆续在上海、杭州、南京等地开设星巴克咖啡连锁店以扩大经营,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星巴克”商标、“STARBUCKS”商标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
2000年3月,上海星巴克公司及该公司南京路分公司将“星巴克”作为企业名称,并在玻璃窗、立牌、收银条、定额发票、咖啡店个人名片等经营场所及其经营活动中使用“星巴克”、“Starbuck”文字及图形标识。
因此,星源公司及旗下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将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南京路分公司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Starbuck”文字、“咖啡杯图案”与两原告“STARBUCKS”商标的文字、“美人鱼商标”比较和隔离观察,均整体相似,考虑“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因素,应认定两被告构成对“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的近似,且被告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具有主观恶意。由此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STARBUCKS”、“星巴克”等驰名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星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标使用权,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上海星巴克及该公司南京路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