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亟待依法规范
有汽车不准享受低保
状告民政局一审败诉
因为家中有汽车而未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赵明刚将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赵明刚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去年5月,赵明刚填写了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海淀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材料可以证明原告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告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并于6月2日作出书面通知。
去年6月28日,赵明刚不服海淀区民政局作出的上述通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8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海淀区民政局作出的上述通知。赵明刚遂于8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赵明刚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他也认可其拥有车辆的事实。
法院认为,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中的“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的人员不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规定,符合我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不违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海淀区民政局对原告作出的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规范准确。
当事人说
原告:有无汽车不能作为衡量标准
被告:原告有车不能证明生活困难
原告——
赵明刚诉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述的收入指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原告认为,上述行政法规关于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标准,不是是否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而是收入,原告现在没有任何收入。有无汽车不能独立作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衡量标准,不能认为有汽车就不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告作为北京市政府下属行政机关,对原告所作出的通知决定,不能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明确规定,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告不以收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而是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以原告“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为由,认定原告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标准,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原告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
被告——
海淀区民政局答辩认为,被告依法具有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审批的法定职责,被告对原告赵明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第一,原告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这是原告也承认的事实。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至少有两辆汽车,原告本人也承认。第二,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是《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因此被告决不能擅自作任意的扩大解释,更不能对相对人拥有的汽车加以限定。而且,原告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生活困难。第三,被告所依据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这一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适当,而且与原告诉状中引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并无冲突,不存在抵触。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于2006年6月2日作出的认定原告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
连线法官
拥有汽车还享受低保,不公平
据本案的审判长马民鹏介绍,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五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中有如下规定:拥有自己出资购买汽车的人员不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告赵明刚认为上述规定违反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海淀区民政局应当以收入标准来认定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
马民鹏说,《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并不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中“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相冲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均规定了前述的“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而且,《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五条还对“收入”进行了列举,如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等等。从上述列举的情况看,民政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进行审批时所考虑的“收入”,包括实物收入,而且这种实物收入可以是一种价值较高、行政相对人已经拥有、并非生活所必需的固定财产。《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还规定了“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将行政相对人是否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作为对行政相对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进行审批的标准,并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马民鹏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以保障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而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为了达到一种社会公平:这种公平既包括一种人道主义上的公平,即国家保障每一个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还包括国家只对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市居民提供资金和实物,避免对其他没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的不公平。众所周知,汽车作为一种价值较高的商品,并非城市居民生活所必需,如果城市居民在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前提下,仍然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与我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明显不符,也是对其他没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的不公平。因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规定,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的人员不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我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
马民鹏说,就本案而言,原告向被告海淀区民政局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根据当时有效的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300元。在被告查明原告拥有自己出资购买汽车的情况下,认定原告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并无不当。
案外评点
低保为何频频被骗领
给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是为了达到一种社会公平:国家保障每一个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而且国家只对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市居民提供资金和实物。然而,一些人却打起了低保的主意。
北京市海淀区就发生过一起冒领低保事件。张先生、赵女士夫妇一家四口人,从2001年起,通过申报、公示、审核程序,获得政府提供的每月1120元低保补助和160元粮油帮困金,直到2003年共领取补助4万多元。可张先生一家的生活却不像人们想的那样“贫穷”,在其股票账户上拥有约5万元的股票,还另有房屋对外出租获利。最近,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夫妇退还全部低保金4万余元。
为了骗领低保,有的夫妻还搞假离婚。离婚后,无财产携孩一方申请低保后,又继续同有收入来源的一方同住。
对于这种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冀祥德分析说,低保对象靠弄虚作假骗领救助款物,其思想根源是过度依赖政府的错误观念。他们认为低保属于国家财产,“不拿白不拿”。
为什么相当一部分人能够骗领低保?
民政部门官员和社区低保管理者将矛头指向“人户分离”。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区县财政负责制,低保户资格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审核。但是随着旧城拆迁,许多低保户离开户籍所在地所属区,在其他区县买房居住,造成主管部门对这部分低保户失去日常管理。低保户在现居住地,是否参加公益劳动,在当地就业及收入如何,管理部门无从了解,更无从监管。
无法准确掌握低保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也是骗领低保频频出现的重要原因。按照规定,一旦低保人员实现就业,社保人员将向工作单位核实收入,仍未达到家庭最低收入标准的予以补足,超过标准的及时停发。然而,这种维系低保公平的核实工作遇到诸多难题。一些低保人员对于自己的工作情况口风甚紧,很多单位对核实工作也不积极配合。有的低保人员尽管每月都有可观收入,却因为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准确认定实际生活水平。
对银行存款和房产等私有财产的审核,低保管理部门无权进行调查,只能要求申请人依照诚信原则据实申报。银行存款无从查对,真实收入模糊不清。在国外,特定机构可以依法查询公民在银行的存款状况并对公民的信用状况全面了解。而在我国,相关部门很难掌握低保领取人真实的经济状况。
有专家指出,为防止低保被骗领,我国应该加强对社会救助的立法,金融机构与社区应适当介入,建立普遍联网的权威性社会信用征信体系。
私刻印章骗低保
未领保金先领刑
2006年4月11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5年9月,被告人王某的内弟找到他说,全家都是农业户口,想从县民政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需要一个非农业户口本。通过别人找来一个空白户口本,需要盖公安局的章才能用。为此王某伪造了“内黄县公安局”印章1枚交给其内弟,其内弟用伪造的“内黄县公安局”印章盖在空白户口本上,向内黄县民政局申报最低生活保障金时被发现。
骗取低保用假名
未出高墙又获刑
被告人郭某2004年犯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还未走出高墙又因骗领低保且涉案数额巨大,2006年4月,又被甘肃省榆中县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05年,榆中县在清理享受低保人员资料时,发现正在狱中服刑的郭某,竟然也是享受低保的人员,遂将此案移送有关部门审查。经榆中县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初,郭某伙同他人以“郭生秀”、“赵小成”、“马星”的假名,伪造户口簿,并利用伪造的户口簿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手续,后又以种种手段逃避民政部门审查,骗取国家专项资金达25544元。
綦江千人骗低保
核查环节有漏洞
2003年9月22日,重庆市綦江县分管民政的副县长王星,带领民政、监察、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干部对19个乡镇的低保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低保户12098户,查实有1282人属“假低保”,其家庭人均月收入实际已超过了低保标准。其中:自谋职业的有343户792人;新领取了社保金的有84户167人;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有82户192人;死亡人员未及时报停的有7户12人;将家庭中无收入人员的户口与有收入人员的户口分开的有16户27人;单位出具不实收入证明的有2户6人;收入申报不实的有6户16人。同时,在19个有低保户的乡镇中,查出16个乡镇存在骗取低保现象。
经过此次检查,因家庭收入增加而降低低保金的有183户314人,月降低低保金9361元;因家庭收入降低而增加低保金的140户279人,月增加低保金6317元。将所有增减相抵,此次检查将使该县每年少发放低保金近62万元。“一个小县城每年就有近62万元的低保费‘流失’,重庆有40余个区市县,照此计算,重庆每年‘流失’的低保费用可能达上千万元。”一民政局官员说。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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