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万元未圆空姐梦 一女子索赔获支持
天津一学院构成欺诈被判返还培训费6万元
为圆空姐梦,女孩卢珊与一家专修学院签订了空乘培训及就业协议。然而在她支付了昂贵的培训费远赴新西兰学习并拿到资格证书后,学院却没有履行在国际航空公司安排其就业的义务,女孩为此把学院告上法庭。
记者今日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本没有能力和资格给培训学生安置工作,却在招生协议及广告中承诺,属于欺诈行为,因此判决学院返还女孩赴新西兰培训费6万元。
2005年6月,原告卢珊与天津市一家涉外专修学院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学院方负责按教学计划要求对学员进行6个月或1年的英语强化培训和空乘基础知识培训;学员经培训后达到相当于雅思4.5分的英语水平且空乘基本知识成绩合格;学院负责协助办理赴新西兰的签证手续,学员赴新西兰继续学习6周;学员在新西兰航空公司培训成绩合格,由该公司颁发空乘资格证书,并根据学员自身条件在新西兰航空公司的协助下,负责在国际上22家航空公司安排就业。双方同时还约定:卢珊在新西兰成绩合格取得空乘资格证书后,学院方在6个月内提供就业,否则在10日内退回新西兰全部学习费用人民币6万元。协议签订后,卢珊支付了各项费用计人民币8万余元。
当年9月,卢珊取得新西兰航空公司培训中心颁发的乘务员资格证书。然而此后学院却一直没有依约提供就业机会。卢珊认为学院已构成违约,遂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赴新西兰学费6万元、赔付所交费用2.5万余元及在新西兰生活费用1万元。
法庭上,被告辩称,根据约定,学院为原告安排就业的前提除取得乘务员资格证书外,还有一项是自身条件。学院一直在为原告寻找就业机会,新西兰航空公司也曾有3次提名确认机会,但都没有原告,其原因部分在于原告的自身条件。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取得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应当在教育管理部门的许可范围内进行培训教育活动。但被告在没有和新西兰航空公司充分协调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便在招生协议书中承诺在6个月内给予培训毕业的学生在国际上22家航空公司安排就业,以致事后无法履约。被告没有能力和资格给培训学生兑现承诺,仍坚持在招生协议及相应的广告中承诺安置工作,实为一种欺诈行为,它违反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由于对被告是否存在与新西兰航空公司安置培训学生工作的合同和对被告履约能力及相应资质缺乏必要的了解,致使自己蒙受损失,原告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支付的国内培训费,因被告已提供培训,因此不予返还。原告赴新西兰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因已用于原告本人实际支出,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学院返还原告赴新西兰培训费6万元。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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