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张家口宣判两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宣判两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广利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孙书启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审理了张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和孙书启受贿案。
张家口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张广利利用职务便利,将呼和浩特市绕城路建设资金以预付材料款、清运垃圾款等名义,转入自己以其弟张景策(又名张广胜)、其妹张广辉名义注册成立的呼和浩特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张景策的个人储蓄账户,并采取虚开发票、虚假记账等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4352万余元。
2002年底至2003年8月,被告人张广利利用职务便利,在呼和浩特市绕城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恶意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20万元。
2003年1月至2004年2月,被告人张广利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共计人民币6233.3万元。
张家口中院以贪污罪判处张广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张广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广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张广利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张家口中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被告人孙书启得知呼和浩特绕城路建设工程项目。2001年6月,孙书启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领导的职务行为,使张广利在不具备相关资质与资金、未经招商引资和公平竞争的情况下获取了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后孙书启以广州安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义与张广利签订了居间费为4300万元的“居间合同”。2002年7月至2003年1月间,孙书启以居间费名义分数次收受张广利人民币550万元。
2002年底,被告人孙书启伙同张广利,利用张广利的职务便利,在中铁十三局投标绕城路工程中,采取恶意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使中铁十三局中标,孙书启、张广利向该局项目部经理唐中亮索要好处费。唐中亮于2003年1月至5月分数次付给孙书启、张广利好处费人民币750万元。
2002年底,被告人孙书启伙同张广利,利用张广利的职务便利,在陕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投标绕城路工程中,采取恶意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使该公司中标,之后向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徐中秋索要好处费。徐中秋于2003年4月至7月,分数次付给孙书启好处费250万元。
张家口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孙书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孙书启犯罪及其他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