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送养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生活的贫困,因为想要孩子过上“好日子”,外来工阿莉将自己的亲生骨肉送给了他人介绍的一户陌生人家。没想到,对孩子刻骨铭心的思念却时时折磨着她,让她愧疚于心痛悔不已,但为时已晚。她的遭遇经某报《茫茫人海搜寻亲生骨肉踪迹》一文报道后,引起不少市民热烈的议论,而民间私自送养孩子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成了市民关注的话题。
事实上,像阿莉这样私自送养孩子的行为在民间并非“绝无仅有”。此报记者从市民政部门了解到,去年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子女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得以办理登记的全市仅30多宗,中心城区乃至广大的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一些或是由于不符合收养条件,或是根本就没有这方面法律意识的私自收养孩子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中,对送养人和收养人均作了具体的条件限制,如收养人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的条件,而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提交相交证件和证明材料等。然而,在阿莉的送子风波中,阿莉与林先生的朋友之间在送养与收养的过程中并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因此,阿莉私自送养小孩以及对方收养小孩的行为均属违法,即使双方签订了协议,同样属于非法收养,收养关系不成立。阿莉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完全有权利要回自己的孩子。
我所律师认为,阿莉本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与林先生朋友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通过法律途径向收养人要回自己的孩子。但现在阿莉连收养人一方姓甚名谁都不知道,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也难以启动法律程序。因此,阿莉只能先通过其它途径去找寻自己的亲生骨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