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1994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基础上完善而出台的。它结合了当前的实际生活,汲取了先进的司法理念,充分体现了人性化并且加强对人权的保障,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用法律的形式公布出来,更加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深。 现针对这部新法律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一下简单的点评。
第一、关于卖淫嫖娼的制裁 卖淫嫖娼是一种陋习,它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的沉疴陋疾。我国一直对卖淫嫖娼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在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第三十条规定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又针对这种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先,这里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增加了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因为在实践生活中,有许多的人自己并不是从事卖淫或者嫖娼,而是帮助他人在招揽生意,一直以来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的规定也不是太明确。对于这些人无法进行处罚,但是这些人在卖淫嫖娼的过程中却起着很大的作用。目前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加大,很多的卖淫场所转移到了十分隐蔽的地方,这样导致一些嫖客有时也无法去从事这种违法的行为。但是在一些车站、码头等场所这些拉客招嫖人的出现,就直接导致了这种肮脏交易的顺利进行。所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的过程中就直接将这种行为作为违法行为直接予以处罚,以更好的杜绝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将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第33条“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139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在制定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候,没有在规定进来。因为在刑法中针对嫖宿幼女的行为作了专门的规定,在刑法的第360条的第2款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很显然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嫖宿幼女行为作为是强奸罪是不对的,应该取消。所以,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没有再将这种嫖宿幼女的行为进行规定,避免了法律规定上的重复,使部门法之间的界限更加分明。 再次在处罚的方式上也有所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第30条规定了卖淫嫖娼的处罚方式是拘留、罚款、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劳动教养。而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警告和责令具结悔过、劳动教养。针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最多的就是拘留,而不再适用劳动教养制度,毕竟使针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而不是犯罪,没有必要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这也是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另外,针对将拘留的期限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第二、关于噪音扰民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保护环境创造优美的生活空间,一时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的污染形形色色,如果是重大的污染环境的案件,一旦是触犯了刑法,可以直接用刑罚的手段去解决,直接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轻微的污染环境的情况,这种情况一直有我们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但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执法的强制力一直是令人担忧。为了更好的去保护环境,针对这些违法的污染环境的问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过程中就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就直接把很简单的、常见的噪音扰民的情况直接归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以前,经常把一些噪音绕民大额行为当成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依靠当事人的内心确信去解决这些问题,效果十分的差。尤其是在学生的考场的周围、小区的周边、公园等一些场所,经常会出现这些问题。现在如果有人制造了噪音对人的生活造成了侵犯,就是违法行为,就执法人员就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这种规定,将会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人们优美的生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