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关于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 |
关于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 |
1991年8月1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你局八月十九日送来的《关于请求答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规定应作“行政区范围”理解。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 我们在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对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理解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本条款是指行政区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是指规划区范围,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是指建成区范围。究竟如何理解,请予解释。 | | |
|
 |
|
 |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