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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 |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 |
1.1993年1月2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2.〔1993〕国土函字第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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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函》(沪土发(1992)221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作为主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因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而消灭时,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随之消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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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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