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霍玉生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刑执字第10266号
罪犯霍某某,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了(2011)临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玉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_00_00。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有期徒刑无变动。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4年1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提出,罪犯霍玉生在服刑期间能认..................详情进入 |
|
|
|
周某某、高某某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刑终27号
原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女,安徽省来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原永城市老子学院法定代表人、副院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住安徽省来安县。
辩护人纪洪卫、于毅,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天津市河东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原永城市老子学院办公室主任、会计,住天津市河东区。
辩护人杜爱民,..................详情进入 |
|
|
|
安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811刑初1828号
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硕士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现住济宁市任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于毅、纪洪卫,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一部刑诉[2019]1057号起诉书指控..................详情进入 |
|
|
|
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登封市人民市政府合同纠纷一案 |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民终16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美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攀,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雷新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金军,系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详情进入 |
|
|
|
|
 |
|
 |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