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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于毅,山东徳孚威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再审申请人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详情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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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崂民一初字第1192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范作..................详情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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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历民初字第2001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腾,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作民,..................详情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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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历民初字第1999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腾,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入范作民,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详情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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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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